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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制节目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
电视法制节目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
20世纪80年代,电视法制节目作为一种新的节目类型,开始在我国荧屏上出现;此后,在短短的十几年间迅速普及,成为大众收视的一个热点。新世纪伊始,在媒体的参与和推动下,我国正式确立12月4日为全国法制宣传日;电视法制节目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产生、发展与兴盛与中国法制建设息息相关,它走过的每一步都纪录并影响着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甚至可以说,电视法制节目实际上已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着重探讨电视法制节目的社会功能及其与我国法制建设的关系,并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法理分析。
一、中国法制建设与电视法制节目的历史使命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历史应追溯至清末法制改革。然而,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尽管形式上已经完成了从传统法律体系向现代法制的转变,实质上却并未真正实现法制和社会的现代化。在将西方法制移植到本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由于缺少足够的本土化过程和适应期,法与社会始终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和内在冲突,法制建设具有先天的不足:法的实现缺乏必需的观念支持和社会环境。历史的发展决定了中国法制建设之路必然是曲折漫长的,其中一个关键的课题将贯穿始终,即:如何使法律的制定与运作建立在坚实的社会基础之上,使现代法的精神与中国本土社会相互融合;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促生和提高全社会的现代法律意识,创造能够保证现代法制正常发展运作的社会环境,最终使中国成为一个现代的法治社会。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在50年代通过先后制定实施《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和《宪法》,谱写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三部曲。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当时的立法技术仍显得不够成熟,三部法律的内容也十分简略,但从制定到实施都充分体现了对国情、社情和民意的重视,不仅在立法中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开展了举国上下的大讨论;而且在法律制定公布后进行了全社会的总动员。在法律的贯彻实施中,国家派出了众多的工作组和宣传队深入基层社会、特别是农村,动用了当时的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宣传民众、教育民众、动员民众,使几部法律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深入人心、融入社会。通过电影《刘巧儿》,人们了解了婚姻自由的实质和实现方式;通过报纸广播的宪法宣传,公民懂得了如何行使政治权利。由此,大众媒体在法制建设中的历史作用拉开了序幕,而媒体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也因此与“运动”结下了不解之缘。
毫无疑问,群众运动的方式存在着内在的不足和局限性,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其作用也非常有限,然而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环境下,其积极意义却是不容否认和忽视的。西方国家在现代法制建设之初,也曾通过编纂现代法典进行国民启蒙教育运动,由此促成的现代法律意识乃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和组成部分。建国初期的普法运动,使三部法律深入人心,从而彻底动摇了长期以来支配我国社会的宗法关系、封建土地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奠定了一个良好的法制基础。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制建设此后却始终未能走上正轨,国民的现代法律意识亦未能走向成熟。
经过“文化大革命”的重大挫折,我国法制的基础几乎被摧毁殆尽,重新起步是20世纪80年代在拨乱反正中艰难地开始的。然而,此时我们面临的却仍然是近现代以来相同的课题,即:如何使法制(国家法)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以保证法治秩序的建立与实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同样需要进行社会动员,即通过“普法”实现民众的参与,民众的监督和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国家机关、政府官员及普通公民)的守法。在这一过程中,传媒一如既往地受到借重,而电视作为新兴的大众传播方式,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了特殊的历史使命。从审判“四人帮”在电视上的播出,到庭审直播形式的出现;从单向的教育宣传,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电视法制节目与中国的法制建设一同成长并走向成熟。由于相对于其他媒体,电视具有更强的直观性、通俗性、时效性、参与性和普及性,表现手段丰富、覆盖面广,为群众喜闻乐见,因此在社会动员中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电视法制节目当仁不让地成为普法运动的主要手段,其显著特征是:发展快、受众面广、收视率高、社会功能显著,参与面广……,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规模、影响和作用超出了当代世界上任何国家。
推动中国电视法制节目产生、发展的基本动因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社会和时代的客观需求以及电视事业发展和改革。
就社会和时代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客观需求而言,其根本要求就是国家借助电视这种大众传媒手段,宣传法的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律意识,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保证法的正常运作和实现、检验法的实施效果。在这个意义上,电视法制节目是法制建设的一种载体(形式)和手段(工具),法本身既是电视法制节目的表现对象,又是其文本或内容。随着电视受众群体的继续扩大和表现手段的日益丰富,对于电视法制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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