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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YN-ⅹⅹⅹⅹ-2017 YWYN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 业务手册 云南省财政厅发布 目  录 一、受理范围 1 二、办理依据 1 三、实施机关 1 四、审批条件 1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准予批准条件 1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执业许可 2 (三)申请执业许可不予批准的情形 2 (四)依申请注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准予条件 3 五、申请材料 3 六、审批证件 5 七、办理时限 5 八、审批收费 5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5 十、中介服务 6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6 十二、资质资格 6 十三、审批流程 6 (一)新办 6 1.申请 6 2.受理 8 3.审查 9 4.公示 11 5.决定 11 6.证件制作与送达 12 7.归档 13 8.决定公开 13 (二)依申请注销 13 1.申请 13 2.受理 14 3.审查 14 4.决定 15 6.归档 15 7.决定公开 15 (三)依职权撤回行政许可 15 1.审批依据 15 2.范围 15 3.实施程序和时限 15 4.归档 15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16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6 (二)咨询途径 16 (三)咨询工作程序 16 (四)反馈时限 16 (五)进程查询 16 十五、 监督检查 17 (一) 书面检查 17 (二) 投诉举报 2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云南省财政厅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审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云南省财政厅。 1.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受理工作。 2.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准予批准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符合办公条件; 3.有书面合伙协议; 4.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5.无投诉举报等法律法规不予许可的其他条件。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函证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受过行政处罚的; (2)注册会计师发起会计师事务所不满3年或股东身份未解除、存在未了事项的; (3)有投诉举报法律法规不予许可的其他条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执业许可 1.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②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④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三)申请执业许可不予批准的情形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函证中发现申请当任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因为执业受过行政处罚情形的; (2)核查中发现当任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不满五年情形的; (3)注册会计师发起会计师事务所不满3年或股东身份未解除、存在未了事项的; (4)有投诉举报法律法规不予许可的其他条件。 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函证中发现总所不具体设立分所条件情形的; (2)总所三年内因为执业受过行政处理处罚情形的; (3)核查中注册会计师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要求情形的; (4)有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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