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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上市公司经营有关规定的举.PDFVIP

关于浙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上市公司经营有关规定的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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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上市公司经营有关规定的举

  关于浙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违反上市公司经营有关规定的举报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    举报人(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现根据掌握的有关事实,就浙富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浙富控股(002266.SZ))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上市公司经营的有关规定, 采用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他企业利益的系列行为向贵处予以举报:   一、被举报人对上市公司重大事件(仲裁案)不予披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因被举报人违反与举报人双方的协议约定,经举报人多次向被举报人提出纠正 错误无果后,2017年2月24日,举报人以被举报人违反协议约定为由向北京仲裁 委员会提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日正式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 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 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1    仲裁案件受理至今已近两个月,但被举报人一直未对该仲裁案件予以公告。其 未对这起仲裁案件依法予以披露、隐瞒了应当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 规定。 二、被举报人涉仲裁案件系因其恶意违反与举报人的相关协议,损害其他企业 权益。  2015年10月10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签订《XXX项目联合体协议书》(以 下简称“《联合体协议》”),约定双方成立联合体,竞标“XXX研发服务及设 备工程采购项目”,同时约定以双方为股东成立杭州浙富深蓝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合资公司”)以便于项目履行。后联合体成功中标。2016年8月29日, 双方签订《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深蓝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 “《合作协议》”),根据该 《合作协议》约定,联合体收到项目款项后,应于三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项目款项汇入合资公司账户以便于项目使用。 截至发函之日止,被举报人已经代收合作项目两笔项目款项合计人民币 41,1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壹拾陆万元整)。被举报人代收项目款 项后,在举报人多次催要下,仅向举报人支付了270万元,其余款项全部被其非法 占用。被举报人既未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在收到项目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 合资公司账户,也未按照现阶段项目实际投入和支出进行款项分配。举报人为保证 双方合作的研发项目进度,只能靠贷款垫付研发费用,目前已贷款2200余万元, 产生高额贷款利息。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明显属于恶意违约行为,既有违基本的商 事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失深交所上市公司的对外形象,并且已经给举报人造成重大 损失,严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 2    三、被举报人通过非法控制合资公司印鉴、搁置议事程序等行为恶意控制合资 公司,已严重影响合资公司经营管理。  1、被举报人非法控制合资公司印鉴。 合资公司是由双方为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于2016年9月在杭州共同投资 成立的有限公司。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公司印鉴理应由合资公司人员保管与 使用,相关对外行为应受各股东约束和监督。可被举报人却在未经举报人同意的情 形下,将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等相关印鉴完全控制在其手中,对外重大经营行为 和印鉴使用已无法真实体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情况,这种恶意控制合资公司 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合资公司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被举报人恶意控制合资公司取消股东会会议,搁置公司议事程序,严重影 响合资公司经营管理。 2017年4月11日,举报人突然收到被举报人向合资公司董事会发出的《关于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函》和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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