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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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2007 年8 月24 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 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教 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 行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化工大学教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 护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 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校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 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教代会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教职工合 法权益等方面行使权利并发挥作用,保障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 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 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指挥权威,充分调动 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和把我校建设成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促进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奋 斗。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 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 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制定的岗位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 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经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至少每学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 —1— 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学 校应为教代会召开会议和开展其他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 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分党委(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 分工会牵头,召开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按一定比例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 权的我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 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 分之六十以上;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校级领导干部和党、政、 工、团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应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 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 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离职、退休,或调离本校,即失去代表资格;应由原选举单位照规定程序另 选他人替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 入单位的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增补与否视具体情况由教代会常设 主席团决定。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在校内调动,保留其成员资格。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更(撤)换:停薪留职离开学校的;违 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因故长期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 动的;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更(撤)换代表,由代表组先写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 及原因,经校工会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经原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 表决,过半数同意有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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