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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公司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公司
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监管,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北发[2009]11号)以及配套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平台公司是指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滩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担投融资任务的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向由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上述平台公司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
第三条 本制度称产权代表,特指下列人员:
(一)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
(二)国有独资公司中,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聘任的经理人员。
上述产权代表中,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首席产权代表。
第四条 国有产权代表(或股东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必须执行国有股股东的旨意,并在国有股股东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表决。
第五条 对产权代表的基本要求:
(一)熟悉和遵守国家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全面了解和掌握平台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对平台公司的发展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维护国有股股东权益,正确行使表决权;
(四)代表国有股股东(或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正确行使权利。
第六条 国有产权代表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国有产权代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法规和制度;
(二)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坚持同股同利原则,维护国有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股收益按期收缴;
(四)接受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对其行使权利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产权代表进行经营决策前,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真实情况,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防止决策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第九条 产权代表有责任提请平台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实际决策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研究,不得违规决策。
第十条 产权代表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就本平台公司有关重大决策事项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产权代表报告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十二条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及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核准的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属于请示事项:
(一)投资事项;
(二)担保事项;
(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四)平台企业重组、分立、合并、破产等改制事项;
(五)股红利分配方案、增资扩股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六)资产损失核销和资产处置事项;
(七)薪酬分配事项;
(八)平台公司领导人员管理事项;
(九)捐赠事项;
(十)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决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属于备案事项:
(一)平台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批复事项所做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二)平台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三)其他按规定应上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及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平台公司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平台公司章程中列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产权代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事先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请审议。?
第十五条 对本制度规定的请示事项,产权代表必须在本平台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召开的10日前书面请示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本平台公司决策会议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会议结束后2日内,将有关决策事项和会议决议、纪要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六条 对本制度规定的备案事项,产权代表应当在做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知悉。
第十七条 产权代表报告由首席产权代表负责上报。首席产权代表必须就报告事项征求平台企业其他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经联合签名后上报。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产权代表可以单独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 产权代表对报告中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与可行性研究论证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产权代表上报的请示事项,市国资委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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