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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交收仓库的管理,规范交收行为,保证交收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3]9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收仓库是具备相关仓储资质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收仓库进行监督管理,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收仓库的申请、审批和注销
第四条 交易所对交收仓库实行审批制,申请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资质;
2、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3、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4、储存条件良好,符合交易所交收商品仓储特性要求,仓储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5、具备良好的出入库装卸能力和交通运输条件;
6、遵守交易所的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交收办法等;
7、交收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8、有严格、完整的商品验收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9、具备应用交易所的交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力,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商品的动态情况;
10、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11、符合国家危险品管制规定及消防安全法规;
12、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收仓库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交易所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请单位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6、申请单位简介(仓储条件、库容详细说明及仓储地图等);
7、交收仓库需向交易所提供第三方担保,并提交担保企业的三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8、仓库商品出、入库制度和存储商品管理制度;
9、交收仓库盖章确认的仓储费用标准;
10、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 交收仓库的审批程序:
1、交易所根据申请材料清单进行初审;
2、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3、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方,批准其交收仓库的资格,并签订《交收仓库协议书》以及《担保合同》;
4、交易所颁发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收仓库证书;
5、交易所在官网公示后正式启用。
第七条 交收仓库申请注销资格,应向交易所递交《终止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在官网公示,交收仓库必须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收仓库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履行权利和义务,直至交易所审核批准的资格终止日。在此期间,交收仓库应妥善办理如下事宜:
1、停止交易所商品新入库业务;
2、审批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与交易所全部业务及未完成业务的明细;
3、注销其开具的存货凭证;
4、结清与各方的债权债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交收仓库的权利
1、有权向交易所的交易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需经交易所审定,具体收费标准以交易所官网公示为准);
2、有权对交易所制定的交收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
4、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交收仓库的义务
1、遵守交易所相应商品交收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认真做好交易所的交易商库存货物品种、规格、产地、重量等细项的库存报表。每月须准确、及时地向交易所报送指定商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
2、健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交收业务,主动配合交易所的工作,积极协助交易所的交易商安排交收商品的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运输等相关事宜;
3、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交易所交易商的货物入库;
4、协助交收货物的取样和检验工作;
5、确保注册的存货凭证符合上市商品的规定,并对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6、向交易所的交易商详细介绍交收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
7、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8、保守交易所及交易商有关商业秘密;
9、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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