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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2012年保障性住房申请通告
禅城区2012年保障性住房申请通告
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我区将于 2012年4、5月份受理2012年度禅城区住房保障申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
二、申请类型
(一)符合《佛山市禅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申请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二)符合《佛山市禅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申请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申请租赁型经济适用房。
(三)符合《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申请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以及具备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具体申请条件详见附件1。
三、申请方式
(一)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非本区户籍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以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本人或单位向所在地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索取申请表或通过网上下载申请表(下载网址:/),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后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向所在地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提出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具体提交材料详见附件2)。
(三)2010、2011年申请家庭中已审核通过进入轮候的家庭,不再重复申请。具体通过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名单可到户口所属镇(街道)或禅城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查询。
(四)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工作在每年的4、5月份进行,逾期不再受理。
(五)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工作业务咨询电话:禅城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82625664;南庄石湾镇街张槎街祖庙街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廉租房、租赁型经济适用房条件
1.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般以户口簿登记的户主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不属于村集体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我区城镇同一地址常住户口且实际共同居住。
2.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90元/月)的2倍及以下,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90元/月)的2倍以上至3倍。
3.居住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未租住政府公房且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3)既租住政府公房,也有自有住房的,以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与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说明:原有自有住房,现已拆迁并以货币方式进行了补偿的,该房屋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4.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没有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的。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过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过房产(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出售过房产的除外)。
6.家庭成员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居住,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我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中为非本区户籍的,若其在本区居住满3年,并连续3年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的,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离异带子女、单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年满30周岁的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离异、丧偶)单独申请的,其父母(子女)在本区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子女)租住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必须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9176元),家庭人均财产总额低于7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4.在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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