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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2012年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简称“《条例》”)、
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
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期债券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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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事宜向
本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和复印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
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材料与原件一致。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发行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所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
关审计结论、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报告中
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财务和投资数据等专业
事项,本所亦无合法资格发表评论。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
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债券的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
一、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发行人: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发行人::
债券名称:债券名称:2012 年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债券名称债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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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总额:发行总额:8 亿元人民币。
发行总额发行总额::
期限及利率:期限及利率:8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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