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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报价转让推荐挂牌内核机构工作制度股份
长江证券场外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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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报价转让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报价转让推荐挂牌业务的内核工作,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推荐经国家批准进入试点的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股份到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业务的内核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立股份报价转让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负责推荐挂牌业务的内核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应报协会备案,并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本制度或内核小组成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协会备案,并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更新披露。
第二章 内核小组的职责
第五条 内核小组工作职责包括: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工作制度确立的工作程序,对园区公司股份拟推荐挂牌项目进行整体质量评价和风险评估,并就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作出判断;
(二)在拟推荐挂牌项目内核程序结束后,向公司出具是否推荐其挂牌的意见;
(三)核查拟报送协会的推荐挂牌申请文件及其他书面意见,确保文件不存在严重误导、重大遗漏、虚假和欺诈;
(四)制定编制推荐挂牌申请文件的质量标准;
(五)组织内核小组成员的进行业务学习、培训;
(六)公司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内核小组通过内核小组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履行职责。在内核会议上,内核小组成员依据本工作制度独立发表意见并享有表决权。
第三章 内核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七条 内核小组由十六名内核小组成员组成,其中包括分管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公司领导、场外市场部成员、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成员、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研究部等熟悉财务、法律、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内核小组成员的组成及变更由场外市场部提名,报公司办公会议审核后确定。
第九条 内核小组设组长1名和副组长2名。组长全面负责内核小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组长指定一名副组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内核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资格并在其专业领域或投资银行领域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
(二)具有五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
(三)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从事行业研究五年以上的分析人员;
(四)其它协会或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内核会议设内核专员一名,内核专员由内核小组组长针对每个项目指定,内核专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整理内核意见;
(二)跟踪审核项目小组对内核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审核项目小组对备案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四)就该项目内核工作的有关事宜接受协会质询。
第十二条 内核小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再适合担任内核小组成员的;
(二)任期内两次无故缺席内核会议的;
(三)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四)不适合担任内核小组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内核小组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内核会议,依法履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内核小组工作职责,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调阅所有与履行内核职责有关的项目资料;
(二)有权就相关问题质询项目小组成员;
(三)有权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核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不受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四)有权对备案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项目小组予以落实;
(五)其它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内核小组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报并回避对该项目的内核:
(一)担任该项目小组成员的;
(二)持有该园区公司股份或者在该园区公司任职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五条 内核小组成员应按照下列要求严格自律:
(一)严格遵守试点办法、挂牌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对推荐挂牌申请材料的核查职责;
(三)廉洁奉公,不谋私利,谨言慎行,不泄露拟推荐挂牌公司的有关信息;
(四)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内核会议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内核会议为内核小组对拟推荐挂牌申请材料进行内部审查的必备程序。针对每个项目的内核会议由其中七名内核小组成员出席,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至少各一名,并且场外市场部的成员不超过四名;如发生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达不到七人,由内核小组组长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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