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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学年教师职前年资提叙法制与实务案例研讨-台中政府教育局
職前年資提敘-公、私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 採計規定(一) 須同時具備: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學校自行遴用,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具代課(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連續一學年或「每次」在3個月以上,經累計滿一年。 公、私立代理(課)教師年資得合併提敘薪級。 不同學校、教育階段別之代理教師年資得併計提敘。 教師以職前代理年資折抵教育實習1年後之剩餘年資,得依規定累計積滿1年採計提敘1級。 經累計未滿一年的年資不得與其他性質年資再併計提敘薪級。 採計規定(二) 年資計算方式:每滿1年提敘1級,其中「每滿1年」以「月」為計算標準,不以日為計算標準(教育部91.12.04台人二字書函)。 連續一學年:例代理期間自1020829至1030701,年資以一年計算。 每次在3個月以上累計方式:例某師代理年資計有1020215至1020703及1020829至1030120,因1個月中有佔1天即算1個月,故兩段代理年資各為6個月,合計為1年,可提1級支薪。 教育部98.11.11台人(一)字第0980179265號函:從寬同意97學年度第一學期臺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甄聘之代理教師『97年9月1日起至翌年七月份連續在職者,得視為一學年;另97年9月1日起至翌年一月份在職者,得視為一學期』。 98學年度代理教師年資,其代理期間認定:依教育部1001205臺人(一)字第1000215053號函規定::99年2月11、12及19等三日因寒假及春節調整放假,於99年7月1日至3日補行上班上課,雖係全國中小學一致政策,惟該段期間係屬補行上班的性質,非屬延長聘期且並未支薪,應以實際聘任且支薪期間始得採計為代理期間年資。 職前年資提敘-公、私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 採計規定(三) 不受職務等級相當的限制:依教育部100年7月29日台人(一)字第1000118692號函規定,因代理教師年資採計係採分段累計,且無年度考核之辦理,尚難以職務等級相當予以規範。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可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教師職前進修期間代理年資得採計提敘:教師按碩士學歷起敘,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因符合採敘規定,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按年採計提敘;又以其並非辦理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爰無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擇一採認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1384號裁判)。 職前年資提敘-公、私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 採計規定(四) 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教育部2688專案教師年資之採敘: 依「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進用人員。 進用類別為代理教師,得依規定採計年資提敘。 如進用類別為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無法採計提敘。 國中技藝教育專班增聘之代理教師,其進用如係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甄選及聘任,其代理教師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 公立中小學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基於年資採計衡平原則,其代理教師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 自96.7.11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自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年資,均不得再行併計退休年資。 職前年資提敘-公、私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 採計規定(五) 按日計薪之短期代課教師年資不得採計提敘 教育部86年6月4日台(86)參字第8603705號令發布『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後,代理教師與代課教師已有明確定義區分,所指長期代理(課)年資,應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亦即以該段年資是否係『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為其判準。」。 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後之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仍得採計提敘薪級,惟86年6月4日後所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年資已無法提敘。 已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不得再予採計 不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折抵教育實習,凡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受聘擔任中小學教師者,其前經作為折抵之代課(理)等教師年資均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 「實際參與教育實習之期間」及「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職前任職期間」年資不得再予採計提敘。 職前年資提敘-公、私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 採計規定(六) 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施行後,擔任中小學代理教師之年資,需符合該辦法第3條、第4條所訂之聘任資格,始得辦理提敘。(教育部94.9.21台人一字0940128460號)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代理教師經再聘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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