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法律时事漫谈继承养父遗产後终止收养-高雄政府劳工局劳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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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貪便宜與失智媽買賣房屋? P2 法律時事漫談 繼承養父遺產後終止收養,法官不准! P5 廉政法令宣導 加強查察賄選淨化選風並深化民主政治 P8 反詐騙宣導 「嬌」友藏陷阱假援交騙情又詐財 P12 公務機密及安 行動裝置的安全議題 P14 全維護宣導 消費資訊 熱 膳 危 機 ~ 請 小 心 使 用 具 高 揮 發 性 P16 即時通 及 易 燃 性 的 酒 精 膏 ( 塊 ) 產 品 ! 衛生健康 安靜的殺手-肺腺癌 P18 抒情小品 無聲的尊重 P20 1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怎可貪便 宜與失智 媽買賣房屋 ? 摘錄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治視窗 (作者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有新聞報導:一位年已七十九歲的李姓老婦人,在新北 市的三重區擁有二幢房屋,其中一幢由她自己與大女兒同住,另一 幢則在四年前交由兒子居住。由於老婦人年邁且無收入,日常生活 費用與醫藥費用都需花費,同住的大女兒因此主張老母親該將目前 由兒子居住的房屋出售,所得支付家用。由於該屋開價高達千萬, 又有她兒子在內居住,以致乏人問津,只好減價求售。後來一位廖 姓婦人看中該屋,但殺價至七百萬元,惟同意由買方自行設法趕走 在內居住的老婦人兒子,條件講好後雙方便以七百萬元成交。 廖姓婦人在完成房屋買賣移轉登記手續後,便以房屋所有權人 身分要求老婦人兒子自該屋遷出,但被拒絕。最後只好向法院提起 「交還房屋」的民事訴訟要他遷讓。老婦人的兒子原是得到前所有 權人同意住進該屋,現在老婦人將屋出售後已非所有權人,原先供 給兒子居住原因已不存在,他的居住就成為無權占有。新所有權人 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對於無權占有者得基於所有權 請求占用者返還房屋!廖姓婦人膽敢用低價買下有賣方家屬居住, 對遷讓饒有紛爭的房屋,原因可能就在於此。 新業主廖姓婦人本以為這穩居勝算的遷讓房屋官司,想不到竟 踢到鐵板,提起的「訴」受到法院敗訴的判決。原來在訴訟進行中, 老婦人兒子李男提出抗辯稱:母親賣屋的事他毫無所知,原告廖姓 婦人也未找他談起買屋或來看過屋。他母親患有「失智症」,無法 辨別是非對錯,賣屋的事純係與母親同住的姊姊從中哄導,並非母 親的真意。法院聽了李男的抗辯後,為探求真相,便傳賣方的李姓 老婦人同她的女兒到庭訊問, 李姓老婦人對法官的訊問先是說沒有賣房屋,之後又說自己名 2 下沒有房子,言詞先後不一;她的女兒則稱,是為了應付母親的醫 療費用與買保險,才將該屋出售。至於售價便宜是因為她弟弟占住, 不願遷出,導致其他買方縮手,一直無法成交。後來遇到廖婦,願 意自負趕走現住人的責任,才將房屋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出售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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