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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市场化的物权法审视.pdf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第4期(总第138期) 水资源市场化的物权法审视 庄 超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以水权交易为主要内容的水资源市场在水资源短缺和分配不均的背景下发挥的作用日益 明显。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化的研究趋势对传统水权的权利属性有更为清晰的分析。水资源市场化的 实现需要法律的规范和限制。物权法视角下解析水资源的用益物权属性,是水资源市场化得以真正落 实的必要前提。通过物权法的理念和原则审视和规范水资源市场的交易和转让行为,为可交易水权的 有效实现的研究提供了新视角。 关键词:水权;用益物权;水权交易 一、水资源市场化的法律表达 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社会经济 得以维持与发展基础的水资源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其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的利用现状激励了 经济主体对水资源产权界定的需求,为水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创造前提条件。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对传统 的水资源配置方式进行改革和探讨,以求更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从新西兰、美国、澳大利 亚等国家目前的研究结果和改革趋势来看,将政府和市场的结合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即在加 强政府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同时将水资源纳入市场配置的轨道u』,以便充分利用市场手段,最大限 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经济效益,将满足了基本需求后多余的水权在水权市场上转让和交易,引导水资源从 低效率低效益的地方流向高效率高效益的地方,从水资源富余的地方转向水资源缺乏的地方,平衡水资 源的区域性结构失衡,在不影响水资源所负载之生态环境价值的前提下,追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终极 目标。 (一)明晰产权——水资源用益物权之性质证成 水资源市场化的基本功能价值在于对水资源进行配置和使用,以水资源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机 制运作,必须有明确的产权归属,这要求水市场中交易的水权体现出排他性、确定性以及可交易性,才能 实现水资源的商品化。因而引入市场机制的核心就是在于在清晰界定水权的基础上,以法律原则和制 度规范水权转让和水权交易,目的在于提高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效率。换言之,水资源市场化包含 水资源物权的取得制度和分配制度,水资源物权变动制度,是明确的水资源所有权严格控制下的水资源 物权市场配置的理念。正因为物权具有使权利确定化的功能,在当前由于水资源的稀缺性导致的矛盾 越来越尖锐的情况下,确立水资源物权制度以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行为进行规范就显 ·收稿日期:2013—02—22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基于物权视角的水资源市场化法律体系与管理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 究成果(项目编号:09SFB3039)。 作者简介:庄超(1986一),女,山东诸城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11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比较环 境法。 178 庄超:水资源市场化的物权法审视 得极为迫切。在此背景下,讨论水资源的市场化与物权法之关联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关于水资源市场化的核心环节水权的权利性质界定,学界有不同观点,存在着“用益物权”、“准物 权”、“特许物权”及“资源权”等不同认识。本文认为水资源市场化讨论的可交易的水权属于用益物权 的一种。考察我国在水资源利用和管理方面的法律,可以发现,法律既赋予国家水资源的所有权,又赋 予国家水资源的使用权,这主要体现在《宪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中,彰显出我国水资源强烈的公权色彩。《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 有偿使用制度。”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由国家负责组织实施的取水许可制度,实际上是行使水资源所有 权的一种方式。取水许可程序的设立让使用人可以在国家所有的水资源上取得取水权。《物权法》对 依法取得的取水权予以保护。这实际上是将取水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来对待。取水权正是我国建立水 权制度和设计水权交易市场化运作的基础。用益物权暗示着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包含着较为复杂 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水资源使用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相比,在客体上存在较大差异,因而水资源用益物 权的确立是水资源市场化的一个大问题。 “民法对用益物权之规定,可谓几乎完全系对土地而发”旧J,虽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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