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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立法制度研究——以民法的物权为视角.pdf

·19· 部门法专论 水资源立法制度研究 ——以民法的物权为视角 薛生全 摘要:在我国,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地区间相 邻用水关系中,各地方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各自所在地的地 方利益。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即将水资源视为土地的孳息,对土地的所有权中含有对地 上及地下水资源的所有权,对土地享有利用权者也有权取得对水资源的利用权。因此,我国的 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地役权。在水资源的利用中,主要表现为水资源使用权人之 间的相邻权关系和地役权关系。 关键词:水资源市场转让合同 相邻物权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 在民法中,水属于物的范畴.因而水资源利用权也就属于物权,人类通过这种物权的行使以满足自 己的生活需要。随着现代化物权法向以自然资源利用权为核心的趋势发展,水权的内容也变得以水资 源利用权为主,而且客观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种物权。但是,由于我国的公有制性质,国家 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更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各地政府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管理,以此控制水资源 利用权的不当行使对水资源本身以及其他环境资源产生不利影响。民法正是通过对水权产生、变更和 终止的规定,来实现对行使水权行为的有效规范,以防止对水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尽管现代民法有向社 会本位发展的倾向,但以权利为本位仍然是民法的主要特征,这是由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主导性法律 的性质所决定的。 水权是兼有公法与私法性质的特殊权利,其内容主要规定于水法、土地法和民法当中∞。在罗马法 中,水资源属于共用物或者公有物,无法成为私有权的客体,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由 使用。为了灌溉农田。还可以根据农田面积分配用水量。若有人在行使其土地权利导致水流被污染,则 法官将通过令状禁止其利用土地的行为②。根据《法国民法典》第714条的规定,水资源是不属于任何 人的物,其使用权属于大众,其使用方法由治安法律予以规定④。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4条的规定,水 资源属于土地的天然孳息,土地权利人可以依法使用。《德国民法典》还在相邻权、用益权与地役权中 [作者简介]薛乍全(1966年一),男.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生。 2000年版.第93页。 ①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围政法大学H{版丰t ⑦[意J桑德罗·斯契巴尼:物与物权.范怀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一lB页。 ③尹田:‘法圃物权法).法律H1版社1998年版.第盼页。 ·20· 北方法学 第1卷总第2期 规定了对水资源的利用问题。依照德国于1998年8月25日必威体育精装版修定的《水管理法》第3条的规定,对 水资源的利用方式包括六个方面:1.从地表水域取水或者引流水;2.对地表水域的拦截和使之下沉;3. 从地表水域提取对水域状况或水流产生影响的固定物质;4.把物质排入地表水域或者沿海水域;5.把物 质排人地下水:6.将地下水汲至、提取至地面,或者将地下水改道。以上利用行为均须经过政府有关部 门的批准许可④。与《德国民法典》相同的是,《日本民法典》也是在相邻权与地役权中规定了对水资源 的利用。我国台湾地区《水利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谓水权,谓依法对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 收益之权。”@依此规定,水权显然是一种用益物权。 大陆法系传统民法认为,水是土地的天然孳息@,土地所有权人也就是土地上水资源的所有权人。 与土地权利相对应,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水权也包含水资源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用益权、地役权等),由于 相邻权属于相邻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所以也属于所有权内容的范畴。另外,对于水权设立、变更和终止 的问题,除特别法规定外,适用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的规定。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所以《宪法》第9条作出了我国的水资源属于国家专 用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是水资源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 权具有不可转让的特点。又依我国现行《水法》第3条第2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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