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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题法律实务讲座2016.9
案例八: 竣工日期的认定及后果 案例九: 工期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合同价款纠纷 1、合同价款确认原则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4)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合同价款纠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解答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价款纠纷 2、司法审价 (1)固定价合同需司法审价的情形: 固定单价、工程量未确认 固定总价但存在变更、或者包干风险范围不明 (2)全面审价、部分审价 (3)当事人在司法审价中的工作 审价范围的确定、举证、质证、协商 合同价款纠纷 3、价款支付 (1)发包方的风险防范:合同价款超付、未及时取得发票 暂定总价的核对与调整 工程量的审核 付款审批的要件之一:发票 联系单涉及费用的支付 (2)垫资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合同价款纠纷 (3)工程款利息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案例十: 工程款利息的认定 工程质量纠纷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十一: 发包方对工程质量的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保修的范围及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40条 (2)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商品房保修期的衔接 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商品房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算 两个不得:不得低于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 2、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扣罚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主体的界定 (2)通知及证据的保存 (3)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的证明 (4)索赔函件、送达证明 案例十二: 质量保修责任的认定 TC Law Firm . All Rights Reserved. 谢 谢 ! Notes accompany this presentation. Please select Notes Page view. These materials can be reproduced only with official approval from Gartner. Such approvals may be requested via e-mail—vendor.relations@. 建设工程专题法律实务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王洪涛 二O一六年九月 建设工程招投标 1、哪些工程必须招投标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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