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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宅设计标准培训课件.pptx
消防标准宣贯培训
2017年6月
修订的主要内容
消防部分由原标准7节58条增加至12节89条,其中强制性条文28条,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内容:
增加、修订了部分术语
增加微型消防站设置要求
增加台阶式地坪住宅建筑高度计算方法
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设计要求
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了非封闭天井、凹槽的设计要求
明确了部分户型的设计要求
明确了普通电梯、消防电梯的挡水、防水设计要求
提高了自行车库设计要求
增加了标识化管理的相关条文
本标准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中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重复的强制性条文,并未标注为黑体字,但已在条文说明中予以说明,仍应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一、前言
二、术语
低层住宅:地上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地上建筑层数大于三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
高层住宅:地上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
一类高层住宅:地上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二类高层住宅:地上建筑高度大于27m且不大于54m的住宅。
二、术语
敞开楼梯间:楼梯四周有一面敞开,其余三面为具有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实体墙或外门窗围护的楼梯间,但火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二、术语
2.0.41条新增了商业服务网点的形式、内容、组成、建筑面积等内容:
1)形式: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
2)内容:百货店、副食店(杂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助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服务用房。
3)组成: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必须是同类型小型商业服务网点,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单层或上、下层之和)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00㎡,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5)商业服务网点的层数折算方法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进行折算。
三、一般规定
8.1.4条新增了居住小区建设微型消防站的要求。近年来,全国各地在超大城市综合体、易燃易爆企业、超高层建筑等重点单位探索建设微型消防站,为方便居住小区自救,住宅小区设计时,可根据总体布局,结合物业用房、社区用房、门卫等预留10~50㎡左右的房间,配备灭火器具、防护装具、破拆工具等基本消防器材和几个人,条件允许的,可配备消防摩托车或小型消防车,供小区初起火灾时自救。
四、建筑高度
1)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
四、建筑高度
2)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五、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
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公共部位吊顶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六、防火间距
8.4.5 除高层住宅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当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8.4.2和8.4.3条的规定。
六、防火间距
参考现行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本标准第8.4.6条规定了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库房的自然排烟口、采光窗井与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
1)与高层住宅建筑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0m。
2)与其它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0.00m。
3)当采光窗井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措施与住宅建筑进行分隔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七、商业服务网点
1)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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