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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社会公共性(公民伦理)
第四讲、公民伦理 社会公共性 社会公共规范:迫在眉睫 中国对于“公”的理解,聚焦于政府,具有悠久的历史惯性,古代中国如是,计划经济亦如是; 转向市场经济之后,个人权利意识被唤醒,私欲被激发,公德未能有效建立; 维权之际,无视社会生活的公共性规范,社会正公共性没能产生巩固,负公共性日益侵蚀社会生活。 中国式过马路 案例 浙江省治理“中国式过马路” 浙江省治理 从2013年3月1日起,浙江严管严惩8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来,全省已处罚各类行为近11万起,其中查处行人“中国式过马路”的闯红灯行为8283起。 治理城市交通拥堵被列为浙江省政府2013年十大为民办实事之首位,严管行人闯红灯等8类影响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成为治堵的第一招。 据浙江省公安厅3月21日的通报,20天来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和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这两种行为被处罚的分别达到8283起和1622起。 “风暴行动” 车辆及行人闯红灯、 酒后驾驶、 违法停车、 超速(飙车)、 违反禁令标志、 违法使用公交专用车道、 路口违法穿插排队车辆、 行人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过马路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对行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予以警告、罚款等,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毫无疑问,严管严惩行人非机动车违章,浙江警方的做法并不过分,是合法的,只是一种依法而行的执法行为。此种管理,本身也应是交通执法管理部门的责任。 争议1、运动式执法 在中国,运动式治理由来已久,而且从来都是虎头蛇尾。 运动式治理若要巩固成效,还必须满足一点,即治理范围是封闭的不开放的。只有在不开放的社会中,这种杀鸡儆猴式的严管严惩才最奏效。 运动式治理,只能对城市存量居民有效,对增量新市民而言,则未必有效。 争议2、选择性执法 过去行人违法行为发生后,很少有对行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有过严厉的处理,偶尔有招呼,大多数是视而不见。致使法律的威权遭到损害,大家普遍有法不责众的心理。 严肃执法,由于缺乏前期沟通教育训诫,引发部分违规违法者强烈反弹。 争议3、道路交通设施的不人性 目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与设计,更多是为城市的强势交通工具汽车来设置的,而不是从行人角度。 如今的马路更宽,稍微有些腿脚不灵变的人,要想在一个绿灯过马路,难。 地下通道阴暗肮脏,绕道很远才能进入,同时,安全有时无法保障。 行人过街天桥则高大漫长,并不方便。 中国式过马路:中国的成长之痛 对于城市管理者来说,给机动车提供更方便的通行方式,背后是“效率优先”的思路,无视弱势者的行路公平需求。 一旦出事,政府卸责。过马路,完全依赖个体自觉,承担个体责任,无视社会的责任,特别是政府管理的责任。 治理方式,简单粗暴,以罚代教,难以为继。应代之以引导教育为主,重罚为辅。 文明的细节,需要教育和训练。 一、中国传统的“公” 公家。与私相对 公正、公平。 共同。 公开,公然。 爵位名。 先秦时期诸侯的通称。 官阶最高的官。 对人的敬称。 祖父。 父亲。 公公,丈夫的父亲。 丈夫。 《古代汉语词典》 公:历史悠久 中国传统文化中,“公”成为重要语汇和观念,至少有2500年的历史。 天下为公 大公无私 公而忘私 …… 明恩溥 明恩溥(Arthur H. Smith1845-1932),美国人,基督教公理会来华传教士。 在鲁西北传教30年,写了大量有关中国的著作,其中《中国人的素质最为著名; 1906年3月6日,在白宫向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建议,用清朝政府的“庚子赔款”在中国兴学和资助中国学生来美国留学。 明恩溥:《中国人的性格》 保全面子、节俭持家、勤劳刻苦、讲究礼貌、 漠视时间、漠视精确、易于误解、拐弯抹角、 顺而不从、 思绪含混、不紧不慢、轻视外族、 缺乏公心、因循守旧、随遇而安、顽强生存、 能忍且韧、知足常乐、孝悌为先、仁爱之心、 缺乏同情、社会风波、诛连守法、相互猜疑、 缺乏诚信、多元信仰 公:类型一 作为一个政治社会概念,最原始的涵义是指朝廷、政府或国家;衍伸之意:公众事务。 官府:“公家”、“公门”, 官服:“公服”, 政府文件:“公验”、“公凭”, 打官司:“对簿公堂”, 政府工作人员:“公务员” 公:类型二 此类型内涵复杂,核心意义是“普遍”或“全体”;不只是朝廷、政府,还及于国家、天下。甚至是人间宇宙的总和。 于春秋战国时期形成,在儒道墨法杂等各家思想中都有表现,影响了中国两千年关于“公”的理解。 “公”是规范性概念,体现那个时代对于公共性的理解。 儒家 “公”心之人,应该具有普遍关怀,既指天子、统治者、士大夫,也指每个人; 《礼记·礼运》:“大道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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