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三项制度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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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三项制度备案

一、集体合同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集体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是职工和用人单位:(1)职工是集体合同的主体,其共同要求代表其利益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职工代表和工会都是劳动者的代表,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实际的主体是劳动者,其和劳动合同不同的是,集体合同是全体劳动者作为订立的一方。(2)用人单位也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之一。 企业进行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文本四份; (二)职工个人劳动合同样本两份; (三)《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两份(见附件2); (四)企业方集体合同谈判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职工集体合同谈判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三项制度备案 (一)概念及依据: 企业“三项制度”备案是指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支付)等三项基本管理制度备案。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88号令),为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我市各级各类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劳动工资法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备案工作。 《山东省企业工支付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 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自制定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管辖范围: 省属、中央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驻鲁部队企业“三项制度”统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市、县属企业以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企业“三项制度”的备案程序由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有主管(监管)部门的企业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前,应先征得主管(监管)部门同意。 (三)基本要求: 1、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报送。企业要根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近两年工资发放等情况。 (2)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润(利税)、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等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3)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初步意见。包括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企业在制定实施方案时,须同时填报《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并附以下材料: ①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年度资产审计报告; ②前两年度劳动工资年报、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③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 ④上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⑤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工资指导线的审核意见。 2、企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在企业制定或变更后30日内报送。报送材料详见《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工资确定办法;(2)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3)工资正常增长办法;(4)奖金分配办法;(5)津贴、补贴分配办法;(6)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形式;(2)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3)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4)患病、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5)工资扣除事项;(6)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3、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企业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事先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工资发放等状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效益、资金等状况)、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起止时间、涉及职工人数、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民主程序的意见。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②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③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④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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