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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公职人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第15章 绪论与基础知识 公职人员申诉、控告概述 发达国家公职人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中国公职人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内容结构图 【引导案例】湖南嘉禾拆迁事件:四包两停 在湖南省南部的郴州市嘉禾县,2004年因在一招商引资项目中为促进县城房屋拆迁而制定了所谓的“四包两停”政策而成为当年全国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其中,有多名公职人员因拆迁事件影响受到降职和调离处分。 2003年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为配合县城内珠泉商贸城拆迁,以县委办、政府办“两办”名义下发了“嘉办字[2003]136号文件”。文件中要求“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尤其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务必做好珠泉商贸城建设范围内被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拆迁动员工作”,并具体提出了“四包”责任和“两停”的处罚方式。“四包”是指,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包签订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包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同时,对不能认真落实“四包”责任者,将实行“两停”处理,即“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 2003年8月31日,嘉禾县政府办又将“四包两停”政策调整为“单位干部职工有被拆迁户直系亲属的,该干部职工可暂停其原单位工作,将其工作任务调整为做好被拆迁户的思想教育及宣传发动工作,其工资可不停发,但必须将其工作情况与工作绩效挂钩,实行定期考核,对工作绩效突出的予以表彰”。 【引导案例】湖南嘉禾拆迁事件:四包两停(续) “四包两停”政策出台后引起了嘉禾县干部群众的强烈反对,2004年5月11日嘉禾县废止了136号文件。据了解,在整个珠泉商贸城的拆迁过程中,共有11名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因在拆迁工作中“工作不力、不作为”而受到牵连。其中,县交通局党组书记郑纯兵被免职(未下文)、县政法委正科级干部文日保、劳动局副科级干部李祖刊等被给予降职处分。广发乡聘用干部李湘柱、县人民医院护士李静、城关中学教师李翠凤、珠泉完小教师李红梅、车头中学教师李小春、县工商局市场管理中心李绍珍等人也先后被调离原工作单位,调到乡镇任职。除此之外,还有数名公职人员虽然被口头宣布处分或已下调令调离,但一直没有执行。 嘉禾事件引起了社会关注,并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最后受影响的公职人员全部返回工作岗位,处分也全部撤销。嘉禾县委副书记李志勇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四包两停”的政策是不对的,嘉禾县将深刻反思“拆迁事件”中的“过激”政策,全面整改拆迁过程中的错误行为。 该事件反映出了公共部门申诉、控告制度的重要意义,为了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公共部门申诉、控告制度。 15.1 公职人员申诉、控告概述 公职人员申诉、控告的涵义和特点 公职人员申诉、控告的性质 公职人员申诉、控告的意义 15.1.1 公职人员申诉、控告的涵义和特点 1.公职人员申诉、控告的涵义 公职人员申诉,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据国家公职人员管理的法律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提出重新处理意见和要求的行为。西方有的国家则规定由行政法院处理公职人员的申诉案件。 公职人员控告,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并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公职人员申诉与控告作为维护公职人员利益的重要手段,有着相同之处:一是公职人员提出申诉、控告的客体都是公共部门内部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二是案件的提出方,都是认为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申诉与控告的区别 (1)从申诉、控告的目的来看,申诉的目的是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规定,以便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控告的目的则不仅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而且还要求有关机关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法律责任。 (2)从导致申诉、控告行为的原因上看,引起申诉的原因,是公职人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处理;引起控告的原因,是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3)从申诉、控告的功能上看,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公职人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处理;而控告的重点则是公职人员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以保证其执行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 2.公职人员申诉、控告的特点 (1)申诉、控告的主体必须是公职人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申诉和控告。 (2)申诉、控告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职人员特有的权利和利益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即只限直接侵犯公职人员个人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有关的那部分权利。 (3)申诉、控告必须有确定的原因和目的。 (4)申诉、控告必须按规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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