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4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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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4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21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主要进出口单据 第四节 索赔与理赔工作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履行合同既是经济行为,又是法律行为 《公约》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 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 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转移货物所有权 以CIF条件、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合同为例,其一般程序为:货、证、运、款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货——准备货物 备货 备货要求 准备货物的具体程序 出口报验 需报验的商品范围 出口报验的手续及要求 备货要求——关于货物品质、数量、包装 出口方按合同有关规定备货(明示合同义务)。 承担相应的默示合同义务。 卖方对货物品质承担明示保证责任 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相符; 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所交货物品质必须与样品相一致; 如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则两者均需相符; 如合同规定了品质机动幅度,则所交货物品质应在机动范围或品质公差之内。 默示合同义务 如: 货物要适合通常的用途,即可销售或可转销,既包括外观也包括内在质量 适合通常的用途,是指货物的“可销性”(saleable)或“商销性”(merchantability) 货物要适合特定的使用目的,其前提是买方事先通知,并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 卖方对货物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主要指知识产权) 备货要求——关于货物的备妥时间 必须适应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必须适应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时间及装运期限 必须结合运输条件妥善安排 备货要求——关于分批装运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必须将货物一次装运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准备货物的具体程序 向生产或供货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 核实检查应收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状况,并对货物进行验收 根据合同需要,进行整理、加工和包装,并在运输包装上 加刷唛头及其他标志 出口报验 需报验的商品范围 国家法定检验、检疫的商品 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由商检局检验的商品 进出口商申请检验、鉴定的商品 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装运易腐烂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 出口报验手续 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随附合同、信用证副本等 保证检验检疫局有必要的检验出证时间 证——落实信用证 信用证是向出口方付款的保证,出口方落实信用证关系到能否顺利收汇,因此是履行出口合同的重要环节 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改证 催开信用证 通过信件、电报等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证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我方 需要催证的情况 装运期限较长,临近装运期 买方在规定装运期内未按时开来信用证 出口方提前装运,可催对方提前开证 发现对方资信不佳或市场行情有变 审核信用证 审证的重要意义——关系到卖方收汇的安全 理论上讲,进口方是根据贸易合同申请开证的,开证行接受申请,应开立符合合同的信用证 但实际情况却往往并非如此,原因: 开证人或开证行工作疏忽、差错 进口国惯例或特殊规定,或不了解出口国政策 开证人或开证行故意行为,设置陷阱 审核内容 对信用证本身的审核 信用证的性质:可否撤销 信用证的有效性:是否存在限制及其他保留条款 信用证当事人:开证行是否可靠、开申请人和受益人名称及地址是否正确 信用证的到期日(有效期、交单期)和到期地点 专项审核 信用证对货物、运输、单据等的说明 审核信用证的依据 贸易合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 实际履行是否有困难,对顺利收汇是否有影响 (1)对照合同 受益人在审核信用证时应认真核对该同,保证其内容与该合同条款“相一致” 例 子 合同规定“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不允许分批与转运”,来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allowed允许分批与转运”。 (2)UCP600 《UCP600》的内容包括六大部分,即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和可转让信用证,已成为当事人保证信用证得以正常运作必须遵循的国际惯例。 例 子 比如在确定信用证的种类及性质、交单期、到期日及地点等是否合理时,应遵循《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注明“不可撤销”或未注明“不可撤销”或 “可撤销”,均可视为“不可撤销”。 (3)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 对于出口合同中未作规定或无法根据《UCP600》来作出判断的信用证条款,收益人应根据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来审核。这些条款一般被列在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中 案例 国外H银行向我G公司开来信用证,L/C规 定: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由商检局出据 的格式A普惠制产地证书。全套清洁已装船提 单,作成我行抬头,通知开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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