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节经济法律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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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节经济法律行为

答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对赠与形式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在本案中,因为林某赠给张某的住房,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虽然双方立下了赠与字据,但没有交付给张某产权证,张某虽已对房屋占有使用,也不能认为赠与成立。 *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它的内容包括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根据对要式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以下不同的几种类型。 第一, 根据要式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要式行政法律行为。比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制作仲裁书等。 第二,根据要式法律行为是否由行为人自由决定为标准,可分为约定要式法律行为、法定要式法律行为以及约定和法定相结合而成的双重要式法律行为。 * (1)推定形式——合同期满后口头协议继续按合同协议执行,为合同期限的延长; (2)沉默形式——一方要解除合同,另一方接待通知后不作答复则可视为其同意。 * 合同有效 * 无法律效力 *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它的内容包括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根据对要式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以下不同的几种类型。 第一, 根据要式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要式行政法律行为。比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制作仲裁书等。 第二,根据要式法律行为是否由行为人自由决定为标准,可分为约定要式法律行为、法定要式法律行为以及约定和法定相结合而成的双重要式法律行为。 * ?? * 第2.3节 学习目标 掌握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和形式 明确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能够分析经济行为是否有效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知识回顾 法律事实 事件 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有效经济行为 无效经济行为 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是主体为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法律关系所实施的一种合法行为。 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 1.必须是主体从外部表现出来的活动, 2.是主体自觉意识的活动; 3.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按表示意思的属性分为 隶属性,例如罚款通知书、税款催缴通知书等 协作性,例如签订合同等 二、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 (一)分类 第一种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如放弃债权,撤诉 购销合同,动迁协议 二、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 (一)分类 第二种分类: 无偿的法律行为: 有偿的法律行为: 执行处罚、依法纳税 转让合同、买卖合同、 借贷 二、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 (一)分类 第三种分类: 诺成性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保险合同 思考:小明的舅舅允诺他要赠与数码相机 作为小明的结婚礼物是什么法律行为? 运输合同、仓储合同 退休工人林某生前唯一的儿子在外地工作,林某生前的生活起居一直由林某的好友张某一家人负责。2001年10月,林某因高血压住院治疗,林某远在外地工作 的儿子因工作脱不了身,不能回来照顾生病住院的父亲。为此,林某的儿子和父亲商量后,就告诉张某,张某如同意照顾林某生老病死,养老送终。他们允诺将其现在居住的住房赠给张某,双方并立下了赠与字据,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5年2月,林某去世。张某料理林某后事后,张某一家就搬进林某原来居住的房屋生活。2006年3月,林某的儿子告诉张某。因为没钱买房,他们打算把父亲原来住的房屋卖掉,以解决部分购房资金。请问房屋立下了赠与字据,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有效吗???? ?? ?答案: ????在本案中,因为林某赠给张某的住房,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虽然双方立下了赠与字据,但没有交付给张某产权证,张某虽已对房屋占有使用,也不能认为赠与成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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