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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洁净煤等清洁能源支持的相关法律政策文件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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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洁净煤等清洁能源支持的相关法律政策文件摘要

对清洁能源支持的相关法律政策文件摘要 (此摘要乃自行整理及网络摘抄,具体内容请参照原文或相关出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 条款列举: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 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 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 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 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    第三十五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宣辖市人民政府安排 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 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动符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四)发展和推广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条款列举: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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