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2007。8修改_5632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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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2007。8修改_56328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 ● 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 一、《传染病防治法》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 (一)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基本要求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的要求: ①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②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二)传染病预检分诊病种的选择   (三)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基本做法 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四)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分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五)预检、分诊医务人员要求 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要求 《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 (卫医发[2004]292号) (一) 做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其对传染病的筛查、预警和防控能力及感染性疾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及时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提高对感染性疾病科重要作用的认识,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传染性疾病科,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 (三)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要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四) 二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侯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室、药房(或药柜) 、专用卫生间。 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 (五)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设有感染性疾病病房的,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感染性疾病科要制订岗位职责; 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 《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七)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既要培训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又要培训感染性疾病的流行病学、预防、诊断、治疗、职业暴露处理和防护等内容并定期进行考核和传染病处置的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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