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 政 的 基 本 价 值_531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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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政 的 基 本 价 值_53112

宪 政 的 基 本 价 值 摘要:在现实社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公权力。所以,在现代宪政理论中,宪政的核心在于“限权”。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保障与完善民主,规范与指引法治,发展政治文明,来维护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关键词:宪政价值;民主;法治;人权;政治文明 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内容;人权保护作为宪政的核心价值,也因此得以在中国确立。这不但引起海内外广泛的关注,而且激发了学界讨论宪政价值的热情。这是因为,宪政价值“揭示了宪政产生、存在的合理依据”;[1]研究宪政价值,对中国宪政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制度构建具有指引、评价和整合功能。 中国的宪政意识、思想及理论,都是“从西方宪政文化中萌生的”[2],“是西方的宪政思想和理论在中国境况下的一种特殊表现”。[3]然而,由于中国宪政的先行者以“拿来主义”的迫切心情对待西方宪政,对其宪政文化、理论及其制度理解得并不透彻,加之中国历史上没有宪政的意识与传统,使得中国的宪政“勉强得其形而未能详其实”。[4]客观地讲,西方近代宪政理论确有可资借鉴的地方,但宪政建设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对宪政价值的研究,需要独立的思考,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一. 宪政价值的构成 从宪政的表现形式上看,“宪政是由宪法确认的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5] ;就其功能而言,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是限制政治权力的规则和制度;概言之,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6]宪政是政治民主化的结果,也是政治民主向更高层次发展完善的保障。作为时代的产物,宪政本身也必须与时俱进。 从历史的角度看,宪政是在与专制的尖锐斗争中产生的,自其产生之日起就肩负着限制权力专断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历史使命。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因其内含了国王的权力应受到限制的理念而被公认为近现代宪法之源。随之而进行的宪政建设,将重心置于平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从宪政的制度构建分析,宪政是在民主与法治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民主的渠道能保证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及其行使的正当性。法治则是宪政的制度性基础。只有把法治作为社会控制的根本准则时,宪政才得以实现。法治是判断一种政治秩序是否属于宪政的首要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主、法治是宪政价值追求的应有之义,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则是宪政所追求的根本目的,是宪政的终极价值所在。“综观各宪政民主制度已经确立的国家,其建立宪政的宗旨,无不在于废除或防止专制独裁,建立和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7]这些价值理念是宪政本身所含有的,蕴于制度之中,成为评判制度正当与否的标准。我们实施宪政,进行制度构建的依据正是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人权等价值,并力求沿着这些价值理念所指引的方向运作。凡真正的宪政,都必须由这一价值来指导规则和制度的设计、制定和实施。 二.宪政保障民主的真正实现 民主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民主通过宪法而实现现代国家最理想的形式”。[8]宪政的要旨在于“限制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其着眼点就在于规范和监控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异化为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与独裁的工具,以保障和推进民主,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宪政为民主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构建,不仅可以弥补民主制度本身的不足,还可以推动民主的完善和发展宪政不等同于民主。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民主重在保证权力的来源和享有,而宪政致力于对公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私权利的保障。因而宪政的理念与运作方式与民主有所不同。宪政是关于设防的学说与政治:它建立于“人性恶”的哲学思想之上,不相信民主选择的决策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所遵守的程序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它要防备专制,不论这种专制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民众,来自少数还是来自多数。抛弃了专制主义形式的民主制度由于自身存在缺陷而无法杜绝专制;多数决定的原则并不能保障当选者保护选民的权益,更不能确保少数派的权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主具备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特性。“这一特性使民主潜藏着危险。它可能损害宪政主义者所珍视的自由。在民主制度上仍然产生腐败的事实足可说明民主制的无奈。自由的真谛是意志不受外力的强制,而在多数意志压倒一切的情形下,少数不得不接受多数的强制”。[9] 中国某些地方通过村民表决的方式剥夺本村女性与外村男子结婚者的土地承包权,就是多数人专制的典型。因此,必须通过宪政来保护少数派的利益。贡斯当认为,宪法是针对民主制度的一种批判性法律,它“将权力从某个人或某个群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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