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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原则_53129

宪法原则 宪法的原则的含义和特征:宪法原则又称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过程中的基本精神,是一国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历史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 立宪和行宪的精神或意图很多,但要想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本源性:宪法原则是一个国家的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得以生存的基础和来源。反映的普适性的人类生活价值。 2,最高性:宪法是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在宪法调整的领域内是最高的准则。 3,概括性:宪法不是个别的孤立的规范,而是贯穿于整个宪法当中,对整个宪法规范起到一个统帅的作用。 根据宪法原则的上述特征要求,结合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宪法的原则综合起来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实行法治原则,这四大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 ●四者的地位表现为: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衡是基本手段,实行法治是根本保障。 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具体来说:宪法原则是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资产阶级宪法依据其规范的内容可概括出以下几种宪法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一般来说,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与,政府要为人民服务。 近代意义的主权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的思想家博丹提出的,他在《国家论》中讲到:“主权是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其主要论点是“主权在君”,目的是为了巩固当时的法国王权;英国的霍布斯赞成“主权在君”,但反对“君权神受”;英国的洛克提出了“议会主权”的观点,以此来反对君主主权,维护资产阶级权力;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则率先创立了“主权在民”的学说,卢梭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国家由人们互相约定而组成的,大家必须遵守契约,服从公众意愿,并认为公意就最高权力即主权,主权应属于人民,有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性,在宪法中的具体体现是①确认主权在民②确定保障形式③规定广泛的权利自由 基本人权原则 资产阶级学者为了反对维护封建特权的“君权神授”学说,提出了“天赋人权”与相对抗。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学者以自然权力学说为依据创立了天赋人权学说,其创始人为荷兰思想家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以后的英国思想家霍布斯、络克和法国思想家卢梭将这一学说进一步发展而形成较为系统的人权学说。 洛克和卢梭是人权保障的主要倡导者。他们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平等的,自由的,人的权利与生俱来的,圣神不可侵犯的,国家的建立是为保障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否则人们可以改变之。 最初的权利主要为三大自由权利:人身,精神,财产。人权就是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即满足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目前主要指在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且有扩大的趋势。人是阶级的人,因此人权具有阶级性。所以,人权思想是资产阶级进行反封斗争的有力武器,它的基础是资本主义的商品关系、等价交换、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反映了资产阶级争取人身的自由平等和政治上的民主权利的要求。 人权的内容包括自由、平等、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等,成为政治斗争的宣传口号,其中人权的最实质内容是财产所有权。 在这古典自由放任的思想指导下,宪法必然会在自身发展中出现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于是,宪法开始积极限制经济自由并引入社会权,其起始于1919年的魏玛宪法——视为现代宪法的开端,此时国家的干预开始扩大,福利国家兴起,行政权的扩张,人民对自由和人权不再限于人身自由等权利,而是普遍接受将社会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主张。 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源于人的“性恶论”所导致的权力膨胀,所以才有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设置权力界限)。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首先提出,当时的三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后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发展成“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平衡与协调的关系)。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宪法应体现国家权力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原则。权利制衡观点由来已久,但只有到了资本主义阶段才成为理论学说。代表人物是洛克、孟德斯鸠和汉密尔顿等。 分权制衡的政治意义在于维护统治,协调本阶级内部各个派别的利益冲突,用于蒙骗人民,实质上也是一种统治方式。当然也有其进步意义,如防止独裁专制、监督思想的指出、民主共和体制等都是建设民主国家的基本环节等(目前我国的现状说明了这一点),它是宪法的核心精神之一。但目前分权原则正在走向衰落,表现为行政权力膨胀。 法治原则法治就是制定并实施宪法,使国家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纳入宪法规定的轨道,一切依据宪法的规定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权利和自由,国家机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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