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商会成立登记_5686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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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商会成立登记_56865

异地商会成立登记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一省籍或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地级以上市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兴办,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外省在广东省投资的企业,应以省或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本省地级以上市在广东省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的企业,应以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 (二)有30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五)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六)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异地商会成立登记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一)必要的咨询 1、东莞市民政局(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是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提供申办地市级异地商会服务。 2、申办地市级异地商会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二)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须提交下列材料 1、8家以上发起单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筹备申请书内容包括: (1)成立该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该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该地市级异地商会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5)该地市级异地商会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 3、章程草案; 章程范本请在“东莞民间组织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4、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地市级异地商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5、发起单位的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情况简介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 6、拟任负责人的简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异地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7、拟入会会员名册(30家以上); 8、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异地商会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筹备成立。 2、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四)筹备成立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异地商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成立该省或该市异地商会,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异地商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还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一般为东莞日报)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相关企业的入会申请。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异地商会,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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