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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书.年鉴_61421
志书
目录简介
方志种类
历史传说
编辑本段简介
以地区为主,综合记录该地自然和社会方面有关历史与现状的著作。又称地志或地方志。有关专载江河湖海、祠庙寺观、名胜古迹、水利交通的著作,亦可归入其内。
编辑本段方志种类
1、综合全国情况的有总志和一统志;2、地区性方志,如省志、州志、县志、厅志、乡土志等;3、专志,指山水禅林、寺庙、书院、游览胜迹、人物、风土方面的志书。方志起源很早。
编辑本段历史传说
《周礼·春官》有外史“掌四方之志”的说法。到了西汉和魏晋时期,方志一词已屡见不鲜。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方志尚处于形成阶段。当时,无论是体例内容,方志皆属地理书,其称谓亦多为地志、地记。其内容主要记叙地区的方域境界、山川物产、风俗民情。现存的第一部具有比较完整内容的方志书《越绝书》(相传为东汉袁康所撰),就出现在这个时期。隋唐两朝,图经盛行,以志、记为名的方志书也发展起来。所谓图经,开始多以图为主,表示疆域、山川、土地,经是图的说明,是图的附属物。隋唐时期,图经已以经为主,图反成为辅了,更加接近于后来所说的方志的性质。宋代,以记地为主的方志成为史学的一个分支。至此方志书始体例初备,自成一体。明代的方志比较前朝又有发展,数量和种类都有增加。全国有一统志,各省普遍修总志或通志,省以下的府州县亦各多次修志。此外还出现了边关志,以及村镇志等等。对于志书的性质,明代明确提出属于史的范畴。清代是地方志的全盛时期,不但种类全、数量多,在体例和内容方面也更加充实完备。清代朝廷多次下诏促令各省修志,修山水寺庙以及园林胜迹的专志也很多,还修关津志、盐井志、乡村镇里场坊市里等志。清末又新出现乡土志。与清代相比,民国时期方志的编纂,规模要小得多,体例多数亦沿袭旧志,不过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如注意记载农工商业的生产情况和人们的生活面貌,还增加了各种统计图表等等。中国的方志,反映地方特点,志书按时修订,包括内容广泛,具有较大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保留至今的志书(不包括山水祠庙等专志),约8500多种,其中清代最多,共6000多种,10万余卷。方志书除分藏国内各图书馆外,在国外也有不少,亦有散存于私家的。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方志编纂工作由隶属于国务院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领导,到1995年,全国新出版的地方志已达5000多部。
市志该如何编写?国务院令第467号,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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