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洛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54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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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洛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54014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 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 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⑷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⑸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⑹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⑺ 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 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6.文字说明; 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 (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 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九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十一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1h,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1.0h。 注:h为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2.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得少于9米。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30°、≤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5.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十二条 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表1 (单位:米) 24≤H<60 60≤H<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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