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认定一般纳税人 企业辅导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_5433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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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一般纳税人 企业辅导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_54339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 企业辅导 货物与劳务税科 内容纲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细则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 细则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细则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有关辅导期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国税发〔2009〕10号修改为3% ) 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迸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列)第四条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项销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取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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