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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讲解2015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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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讲解2015年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如何进行分期缴纳税款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分期缴税期间,个人转让股权,如何执行分期缴纳税款计划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以非货币资产性投资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对部分转让股权且取得的现金不足以一次结清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分期缴税计划的备案及变更手续 2015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   (1)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投资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2)以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应在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3)纳税人以不动产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也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企业转增资本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企业转增资本涉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企业转增资本涉税问题 企业改制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依据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因此,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于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改制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1 查补税款处罚问题 3 2 征收方式确定问题 计税依据确定问题 其他相关问题 4 建筑企业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问题 原则 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保持一致 外地来连施工的建筑业 个人所得税附征问题 关键点:应提供劳务公司对所有施工人员的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数据 建筑业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确定问题 原则 与当期营业税计税依据一致 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 查补个人所得税的处罚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处理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五险一金的处理 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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