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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中国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特征: 投资主体单一。 财产归属于投资人。 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无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能力和资格);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请设立时,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在登记申请书中注明),由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四、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事务管理模式:自行管理 委托管理 聘任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企业事务的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撤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 1、确定清算人 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 4、编制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 5、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 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2007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1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同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债权人丁的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个人其它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1、乙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案例:某服装厂退休工人吴师傅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服装加工店,起名为雅风制衣公司,并聘请小杨负责管理该店的经营活动,但明确规定小杨无独立进货的权力。一日,小杨见到大新公司处理一批质优价廉的布料,他认为店里生产服装用的上,便与大新公司订立协议购进一批。不料事后受到吴师傅的责备,让其将货退掉,但大新公司不同意,并坚持要服装店支付5000元货款。开店不到1年,由于吴师傅加工生产的服装款式落后,店内管理混乱,决定解散。该店于11月2日在店内上贴出告示,请顾客在15日内取走衣服。之后,在11月30日前卖掉了店内所有设备及存货后,注销该店。大新公司于12月5日得到消息后,立即找吴师傅要求支付货款或退还步料,吴师傅称,小杨越权行事,应由他支付货款。小杨又称企业已经清算完毕不复存在,其为企业订的货,他本人没义务还。后来大新公司得知吴师傅已入伙一家合伙企业,出资额为1万元,尚未从该企业分得收益。大新公司正好欠这家合伙企业5000元,便提出用吴师傅的欠款抵消与合伙企业的债务,但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于是大新公司起诉吴师傅,要求他偿还拖欠的货款,法院查明,吴师傅家近来发生意外,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 1、吴师傅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格及名称是否合法?为什么? 2、大新公司提议与合伙企业抵消债务合法吗?为什么? 3、吴师傅和小杨的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4、个人独资企业与大新公司的货款纠纷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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