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综合医院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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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04年 北京 目 录 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建筑面积指标………………………………………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建筑标准…………………………………………… 医院设备……………………………………………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附 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第十一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热力站)、洗衣房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表1 建设规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 面积指标 80 83 86 88 90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 规模 部门 200 床 300 床 400 床 500 床 600 床 700 床 800 床 900 床 1000床 急诊部 3 3.1 3.2 3.3 3.4 门诊部 19 19.4 19.8 20.2 20.6 住院部 36 36.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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