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3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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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3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首先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逐步法制化进行了概述,重点介绍了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主要规定,它包括征用土地的审批和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与抵押的有关具体要求。 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以前,我国确定的土地制度是基于土地私有制的消灭、地租不复存在的这种推断而建立起来的理论模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逐步开展。 今后,我国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将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切实解决好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显现其资产价值,合理进行土地收益分配,加强土地管理。 据悉,2003年开展了全国土地核查,这是建国以来第三轮土地规划工作的开端,将为出台新的土地政策做铺垫。新的土地政策将涉及三大方面,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条例》;重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对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将实行垂直管理。    为了尽快改变土地被滥用的局面,中央决定通过制定相应法规改变各省国土部门管理结构来实现对土地供应规划的控制。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所,它具有固定性、不可替代性和有限性。 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部土地分属国家(即全民)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只有国家和劳动群众才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它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可依法行使利用、出租、转让、抵押等权利。 一、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 1、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2、土地调查制度 3、土地统计制度 4、土地监察制度 5、土地利用状态动态监测制度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力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所编制出的一定时期内土地利用的规划。它是国家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的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①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田建设占用农用地; ② 提高土地利用率; ③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④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⑤ 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地相平衡。 三、耕地保护 1、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及基本保护农田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级基本农田: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2、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 3、鼓励开垦荒地、整治工地,严禁损毁、废弃耕地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设用地: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因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由规划中的非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前者称为规划内建设用地,后者称为规划外建设用地。 二、乡村(镇)建设的建设用地:分级批准 三、国家征用土地 土地的征用: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强制将属于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即集体土地)收归国有。 1、征用土地的审批:分级审批备案 (1)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由建设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核批。 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中外合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征用土地的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征用土地的审批规定 新《土地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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