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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5建筑法律制度
* * 竣工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书面通知质量监督部门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验收7个工作日前 各参与单位汇报建设情况 对工程进行全面评价 * * * * * * 第六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概述 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 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 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 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 * * * 第六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 《建筑法》68条,工程发包承包中受贿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悔改表现好;或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与处分。 77、79条,对不具备资质的单位颁发等级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 * *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施工 责令改正 * *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行贿 监理单位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续) 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或施工企业违反标准,降低质量 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不按图纸施工 对不具备资格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政府工作人员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指定单位的 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负责质量验收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职 * *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 处罚罪名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134条,……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规定,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七节 法律责任 职工:指对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财务等工作人员一般追究玩忽职守责任,单位领导如果直接参与生产指挥,则追究此责,否则以玩忽职守论处 重大伤亡:1人死亡以上,或3人重伤以上 其他严重后果: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恶劣:伤亡重大,危害特别严重;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明知故犯、一意孤行;或者事后只顾自己逃命、抢救个人财物,使后果蔓延扩大 * *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 2、单位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135,建筑企业等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体:单位主管、负责劳动安全人员 * *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137,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 4、受贿罪 5、行贿罪 6、玩忽职守罪 7、渎职罪 8、滥用职权罪 * * 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概念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 * 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 二、工程监理制度沿革 封建社会,建设活动几乎没有监督。 1840年后,设计与施工逐步分离。 解放后至80年代,主要靠自我监督和行政领导。 1983年开始实施质量监督制度。 1985年12月,全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召开。 1988年,建设部提出监理制度。 1997年,建筑法颁布实施,确定了监理的法律地位。 * * 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 三、建筑工程监理的依据 法律和行政法规 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 * 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 四、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 2001年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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