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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公共基础-精讲班-第6章讲义
一、授信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2 . 诚实信用原则 3 . 统一授信原则 4 . 统一授权原则 第二节 授信业务的法律规定 二、授信审核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管理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在评级后,贷款人的调查人员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 第二节 授信业务的法律规定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责任 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责任 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责任。 第二节 授信业务的法律规定 三、贷款法律制度 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二节 授信业务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授信业务的法律规定 THE END 谢谢 观看 银行从业 公共基础 精讲班 主讲老师:王妍 第六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第六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本章介绍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包括存款业务、授信业务和业务禁止、业务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存款业务法律规定主要介绍个人储蓄原则、存款合同和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及扣划的规定。授信业务法律规定主要介绍授信原则,授信审核、担保及利率,授信合同和关系人授信原则等内容。 本章内容可能出现在单选、多选与判断题中,所占分值为6%左右。 一、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在法律上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从存款人看,存款是单位和个人在存款机构开立账户存人货币资金的行为;另一方面,从存款机构看,存款是金融机构接受存款人的货币资金,承担对存款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本息义务的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原则。 第一节 存款业务的法律规定 二、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一) 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一节 存款业务的法律规定 (二) 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第一节 存款业务的法律规定 (三) 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还对有关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 第一节 存款业务的法律规定 三、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一) 查询单位存款 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并依法保守秘密。 第一节 存款业务的法律规定 (二) 冻结单位存款 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如账户存款不足冻结额,银行应在6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账户可冻结的存款,直到冻结的数额。 第一节 存款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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