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所有权一般理论)-2017年10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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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所有权一般理论)

(二)继受取得 1、概念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2、分类: (1)移转的继受取得 权利主体变更而内容没有变更,如所有权的让与、债权的让与。 (2)设定的权利取得 前权利主体仍然保有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设定了性质不同的权利,如设定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等。 3、根据种类: 买卖合同——继承财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如合伙) 四、所有权的行使 1、概念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 2、分类 (1)所有人直接行使。 (2)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授权他人行使各种权能,从而使得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 五、善意取得制度 (一)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二)要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 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转的物和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受让人必须是通过合法交换取得财产。 受让人无偿取得财产,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交换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无效的民事行为均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4.移转占有 (三)本质及制度价值 本质: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之上的追及权的效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对于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基本价值 : 保护商品交易安全,稳定物的占有关系,进而维持经济秩序,促进交易。 (四)排除适用——对于赃物和(遗失物)一般不适用 (五) 法律后果: 1.保护善意第三人:从实际占有该财物起取得动产所有权,且为原始取得,其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基于转让人的权利获得,他人在原权利之上享有的权利,如添附等,应不复存在,只能请求不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2.保护原所有人:令让与人不当得利返还,如果不足市价则填补不足,超值所得或者赔偿损失视为原所有人同意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仍然要返还。 六、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1、概念 所有权转移:所有权移转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所有权移转的完成,意味着一个商品交换过程的结束,通常是在当事人的合同中规定的。 所有权的移转类型: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七)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消灭原因 (1)财产所有权客体灭失; (2)财产所有权主体消灭; (3)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4)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5)财产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2、后果 : (1).绝对消灭:财产不复存在; (2).相对消灭:一方丧失,同时另一方取得了财产所有权; ( 3).除了责令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外,依情况,还可以依法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 八、所有权的类型 一般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区分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所有权形态的特殊表现:共有、建筑区分所有权 讨论:如何理解所有权的限制 二、共有权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不是分别所有。 2.特征 共有的主体为复数——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或者集合物——共有人平等地(按份或等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本质 共有权是多个权利主体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目的,将起财产联合在一起而产生的财产形式。 (二)分类 总有——合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互有——建筑区分所有 1.总有 (1)台湾入渔权 (2)日本人会权 (3)韩国樵牧权 2.合有 (1)有份额之分 (2)不可分割 3.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也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4.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此类共有关系,主要以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财产共有关系为主。产生的社会关系基础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产生,也可以基于习惯产生。 在德国,只存在法律规定的三种共同关系,即合伙关系、夫妻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 5.互有 依共有物之性质,共有人无分割请求权的共有,如共有水井、门户。 6.建筑区分所有 (二)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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