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现状评析-2017年10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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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现状评析

中国环境法现状评析 清华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及哈佛大学环境中心访问学者 王明远博士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由于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国环境法随之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对自然资源的所有制关系、保护和合理利用,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为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2、国家制定了《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1998年修订),《森林法》(1984年通过、1998年修订),《草原法》(1985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订)、《水法》(1988年)、《水土保持法》(1991年),《渔业法》(198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气象法》(1999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等大量单项资源法律法规,使中国的自然资源法基本形成了体系,而且多数单项资源法也形成了分支体系,如土地法体系、水法体系、森林法体系、矿产资源法体系、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体系等。 3、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环境保护法基本形成了体系,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198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通过、1996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以及数百项环境标准等。 4、制定了一部分对国土资源和环境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国土规划的有:《国土规划编制办法》(1987),《城市规划法》(1989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关于自然灾害防治的有:《防洪法》(1997年),《防震减灾法》(1997年);关于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能源的有:《节约能源法》(1997年),《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1996年)等。 5、《民法通则》、《刑法》、《农业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刑法》设有“破坏环境保护罪”专节,对有关犯罪与刑罚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6、中国缔结和参加了数十项关于环境和资源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等,使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紧密结合、相互协调。 7、除了国家级的法律法规外,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还制定了大量地方性环境法规和规章。 8、各项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部门有关环境的法律规定,确立了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了环境法律制度,规范政府和公民的行为,使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走上了法制化。 9、建立了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由各资源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管理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 (二)中国环境法的主要特点 综合看来,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吸收借鉴外国的有关经验教训,制定和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管理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须适应国家人口众多、资源人均占有量少、经济发展压力大、环境总体状况仍在恶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社会处于急剧转型时期等现实需要。与此同时,鉴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各国环境法往往具有共同性的特点,中国在环境立法中也非常重视学习、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制度。其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加强环境单项立法的同时,重视对环境综合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调整,修订陈旧过时的法律法规,制定必要的新法律法规,使环境法相互协调、配套;2、在加强、完善国家级环境立法的同时,重视地方环境立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3、确立了中外环境法律实践业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各项基本法律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污染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物综合控制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以及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原则等;4、建立了综合决策制度、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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