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选修课第九讲-城市详细规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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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选修课第九讲-城市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规定性指标 9、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停车泊位指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通常按下限控制。 其他设施的配置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幼托、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变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电话局、邮政局),燃气设施(煤气调气站)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指导性指标 人口容量:即规划地块内部每公顷用地的居住人口数,通常以上限控制 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对规划区重点地段的建筑形体和布局应进行特别控制,(包括广场控制线、绿地控制线、裙房建筑控制线、主体建筑控制线、建筑架空控制线、建筑高度控制范围、建筑颜色等具体指标) 其他环境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编制与审批 基础资料: 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人口分布现状 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成果 文件 文本: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规划地区现状图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成果 文本内容 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 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成果 图纸内容 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用地现状图: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 土地使用规划图 :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地块划分编号图 :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规划保留建筑 公共设施位置 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 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 :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审批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审批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审批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审批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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