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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土地报批知识
1.2 建设项目用地程序
1.2.1 一般项目
1、用地前期工作
(1)规划选址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或核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环评审批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4)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
根据项目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办理项目核准、备案)。
(5)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新设立企业的,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属外商投资企业,之前还必须由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合同、章程及核发企业批准证书。
(6)初步设计审批属项目审批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7)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林地审核
建设项目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9)社保审查
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274号)规定,做好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
2、用地审批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直接按法律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1)申请
由建设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征地调查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农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拟用地的范围、面积、地类、权属、征地补偿安置、被征地单位耕地面积、人口数量、被征地涉及的农户、人口数、征地前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数量等有关情况调查。
(3)征地和社保意见告知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保障意见、安置方式等;同时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的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5)组织征地听证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征地听证记录和纪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6)组织报批材料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及供地方案),并组织征地报批的相关材料。
(7)报批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8)缴纳有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省国土厅收取的费用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两种),税费缴清后领取用地批文(省国土厅代批)或上报省政府、国务院。
3、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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