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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2017年10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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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基本知识 ;一、要约、要约邀请; 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要约邀请是引诱要约,其与要约的根本区别,是没有订约的意思表示,只是通过提供有关信息,希望(引诱)他人向自己订约。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人 受约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要约人向受约人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提出订立合同的条款; 3、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求另一方答复期限。 要约一般向特定人发出。 ;练习;答案:B;3.要约的生效和失效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撤回与撤销 要约撤回是要约发出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有效。 要约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而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人;练习;2.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向其出售一批货物。要约发出后,甲公司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欲撤回要约。甲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AC?? )??? ??? A.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到达乙公司??? B.在乙公司发出承诺之前到达乙公司??? ??? C.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 D.在乙公司发出承诺的同时到达乙公司?;;二、承诺;3、承诺??生效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练习题;3.承诺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有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三、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案例—甲公司诉某仪表厂招标投标纠纷案 ; 本案的焦点是招标公告的法律性质问题。具体讲,就是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后对于投标还有没有选择权,招标人是否必须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签订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10条的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无论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们的法律性质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 反之,投标却构成一项要约。这是因为,招标的目的在于吸引较多的相对人,以便于招标人能够从中选择条件最佳者,与之订立合同。投标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所公告的标准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正是因为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所以招标人在投标人投标后——也就是投标人发出要约后——既可以选择承诺,也可以选择不承诺即拒绝,招标人对于投标人有一定范围的选择权。; 一般而言,招标人应选择与条件最优的投标人定标,签订合同。这里的“条件最优”并不仅仅指报价最低,因为报价只是最优的一个方面。《招标投标法》笫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本案中,首先,应该肯定的是,作为招标人的仪表厂有选择中标人的权利。当然,这里的选择并不是任意选择,而是要符合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其次,作为投标人的甲公司以自己的报价最低为由认为自己应该中标,这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招标人的招标公告中并未特别注明将与报价最低者签订合同。更为重要的是,投标人的施工方案和技术力量不符合招标人的条件。因此,甲公司不能仅依自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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