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17年10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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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概述 我国土地调查分类回顾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 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 分类衔接和转换 概 述 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的全面反映。 土地利用划分具有如下特点: 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经过人类的劳动所形成的产物 在一定的空间分布上服从社会经济条件,在地域分布上不一定连成片 种类、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进步而变化 土地分类因目的不同,差异显著,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 土地自然分类系统 土地评价分类系统 土地综合分类系统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即土地综合分类,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应用最为广泛。掌握土地利用现状是国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依据。 国外土地分类至今约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到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就出现了各种土地分类系统 国外土地分类多数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的依据,具体到各国又有差异。如美国主要以土地功能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英国和德国以土地覆盖(是否开发用于建设用地)作为分类依据,俄罗斯、乌克兰和日本以土地用途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印度则以土地覆盖情况(自然属性)作为划分地类的依据 国内的土地分类研究起步较晚,主要是在解放以后 国内土地分类依据与国外基本相同,也是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土地详查)采用以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为分类依据,城镇地籍调查采用以土地用途为分类依据等 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 —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需要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统一的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 统一不同土地分类标准的需要 —目前存在着许多有关土地的分类,标准和含义不完全统一,造成在土地调查和统计上口径不一、数出多门,给管理和决策带来很大的困难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标志着我部在统一土地分类标准中,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需求 —当前,土地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制定土地供应、保护、开发、集约和节约利用政策,经统一分类汇总的各地类面积数据是决策的重要依据 我国土地调查分类回顾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城镇土地分类 全国土地分类 1984年,我国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采用两级分类,其中一级类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未利用土地8类,二级类分46类 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就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从1984年颁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1989年9月,我国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城镇土地分类主要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将城镇土地分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及其他用地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城镇土地分类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从1989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为了满足土地用途管理的需要,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扩大调查成果的应用,在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和“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 “全国土地分类”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试行 。自2002年以来 ,有效地应用于土地变更调查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 “全国土地分类” 包括《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是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分类,适用于城镇和村庄大比例尺地籍调查 针对全国城镇与村庄地籍调查尚未全面完成的现实情况,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适用于土地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采用三级分类。其中一级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类,也就是《土地管理法》的三大类。二级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15类。三级为分71类。 《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的整体框架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相同,采用三级分类。其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部分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完全相同,建设用地部分进行了适当归并。将商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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