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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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Design GB 50180—93 (2002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7月16日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 、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志。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 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3. 0. 2 的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3. 0. 3 规定。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位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 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设计,起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住宅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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