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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原理(考研辅导)2015
《内罗毕建议》 将世界各国的历史环境问题归纳为以下五个共同观点: 历史环境是人类日常生活环境的一部分; 历史环境是过去存在的表现; 历史环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多样性; 历史环境能将文化、宗教、社会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最准确如实地传给后人; 保护、保存历史环境与现代生活的统一,是城市规划、国土开发方面的基本要素。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 《华盛顿宪章》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则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历史上第二个国际性法规文件。 总结了二十多年来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 在其“序言与定义”中指出:“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本宪章涉及的历史地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及其自然、人工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 《华盛顿宪章》 关于历史地区保护的内容,文件指出以下五点: 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 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 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及装饰等; 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环境的关系; 地段在历史上的功能作用。 提出要保持历史城市的地区活力,适应现代生活之需求,解决保护与现代生活方面等问题,指出:“要寻求促进这一地区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协调方法,并鼓励对这些文化财产的保护,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保护历史城镇与地区’意味着对这种地区的保护、保存、修复、发展,以及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采取的各种步骤”;“新的功能和作用应该与历史地区的特征相适应”。 《华盛顿宪章》的意义 《华盛顿宪章》继《内罗毕建议》、《马丘比丘宪章》之后,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矛盾,并明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华盛顿宪章》作为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共同保护准则,同时也标志着城市保护已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与演进 由保护可供人们欣赏的艺术品,保护各种作为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建筑与环境,再进而保护与人们当前生活还休戚相关的历史各地区及至整个城市 由保护物质实体发展到非物质形态的城市传统文化——愈加深广、复杂的保护领域 五.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始于19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北京大学于1922年设立了考古学研究所,后又设立考古学会,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学术研究机构。1926年中国学者首次考古发掘,在山西夏县西阴村发现了与仰韶文化同期的历史遗存。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成立,开始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古代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为迈向其科学化、系统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1949年以后,新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在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经历了形成、发展与完善三个历史阶段,即: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的形成阶段,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的发展阶段,以及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保护体系的成熟阶段。 1.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 1950年由政务院颁布《关于文化遗址及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指示》以及《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告示法规、法令。 在中央和地方设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专门行政机构——文化部。 在中国科学院下设置学术研究机构——考古研究所。 1951年由文化部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关于名胜古迹管理的职责、权力分担的规定》、《关于保护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管理办法》、《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以及由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方针、任务、性质及发展方向的指示》建立起有关文物保护的国家及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 国务院于1953年及1956年分别颁布《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关于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导》及《在农业生产建设过程中关于文物保护的通知》,加强对遗址及地下文物的保护管理。 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调查、登记及博物馆建设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开展地方文物保护工作,制定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形成。 2.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 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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