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讲课稿(教育局)-2017年10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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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讲课稿(教育局)

* * * * * * * * * * * * * * 案例一、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亮亮(化名),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事后,只要一提起学校和老师,他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目前,马老师已被调离班主任岗位,暂时不安排工作。经查马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 6、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主要是指中小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时疏忽大意,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或者学校应当知道活动本身具有不应当由未成年人面对和承担的危险,而未予以注意的情形。 ? 案例一、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应承担乙受伤的损失。 7、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疾病的身体状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在可能会诱发不良后果或者加重其病情的活动,而造成学生在活动当中产生身体伤害的后果的情形。 学校的注意义务应当限于必要的范围内。 案例一、某甲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医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该学生是学校集训队的一名成员。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突然,某甲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心脏病发作而亡。某甲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8、救护不力事故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疾病或受到的伤害,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是消极地不作为,致使学生的疾病或者伤害因为延迟之治疗的原因而加重的情形。 学校履行救护义务应当是无条件的,不能因为学生所受到伤害原因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学校履行这种救护义务的对象、范围、程度等则是要受学校具体的条件与能力的限制。 案例一、某甲为某中学的学生,一天上午对其班主任讲,自己不舒服,想下午请假看病,班主任同意了,但某甲回到课室后便在课桌上趴着,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下午上课时间。期间,大家以为只是一般的不舒服,故无人过问此事,就在下午上课时,某甲突然用头向身边的窗户撞了两下,然后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上课的老师和学生以为是癫痫病发作,就让某甲平躺在地上,然后继续上课,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等家长到学校后,才将某甲送往医院救治,但因某甲脑出血过多,不治身亡。据医生讲,某甲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因突发性脑血管破裂、出血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但这种病如果抢救及时,有生存的可能。正因为该校老师对某甲的怠慢,失去了挽救某甲生命的宝贵时间,因此,学校对损害的发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9、教师错误行为事故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主要是指教师违法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履行教师职责的过程中出现过错,因主动实施的不当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 判断教师行为是否得当的标准 应当以是否有提出了明确的教育教学要求的文件规定或者实际的必要性作为判断的依据。 教学大纲就是教师实施教学活动的基本文件,如果教师是按照大纲要求实施的教学活动,就达到了专业要求,尽到了善意管理人的责任,行为就不存在过错。 如果因为教学的特点与规范,并不强制要求教师必须时时注意指导学生的行为,因此,就不能认为,教师离开的行为和离开期间学生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案例一、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199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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