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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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与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与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与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应当确保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由此可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积与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本着“从供给制约与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与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与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是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 3、两个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4、两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不一样 5、从微观上来说,两大规划的统计口径与范围存在差异 6、规划期限不一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与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与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土地可持续利用而编制的,最终目标也都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不存在矛盾。随着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两门学科的不断进步与完善,两规在编制中有越来越多的共通点,两规的方案更需要共同研究、相互衔接来确定,两规在前期研究、数据资料收集、目标预测等方面都具有较多的共同性,在规划实施中对于用地管理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需要通过整合,理顺两规在编制、审批、实施中的关系,达到相互协调的效果。 二、两规的差异 (一)出发点 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从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但从编制规划角度而言,两规的出发点并不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着眼于资源约束下的条件最优,城乡总体规划着眼于充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手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资源约束为前提、以保护有限土地为主导的,是通过计划土地供给作为手段的;而城乡总体规划是基于城市竞争为城市规划留足发展空间的,因此其手段是做大人口、土地与经济规模。 (三)对象 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都是以土地作为规划对象,但城乡总体规划主要针对城镇范围的土地进行规划,确定该范围内商业、居住、交通、广场及绿地等用地类型的形态与布局,对交通、给排水、景观、能源及卫生等各项基础设施进行设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确定一定时期所有行政范围内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及耕地等各类用地的规模与布局,确定所有土地的规划用途。土地利用作为城乡总体规划的对象,只限于城镇建设用地内部的分类,而城镇建设用地整体只是土地利用的子类,因此,虽然两者对象都是土地利用,但分类体系差别较大。另外,城市规划是设计性规划,二维空间、三维空间是城市规划关注的重点,城市空间形态是城市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而土地利用规划重点在于控制用地规模与确定布局。 (四)规划范围 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规划区,这个规划区代表着城市发展的扩展边界,这个范围可大可小,大多数城市的规划区并没有包含整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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