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 第三章 交通运输企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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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 第三章 交通运输企业

中南大学交通运输学院 郑国华 中南大学交通运输学院 郑国华 第三章 交通运输企业 1 运输企业概述 运输企业的含义和特征 运输企业的含义 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与交通运输活动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营组织。 具体讲,运输企业以运输为主要功能,通过利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车、船、飞机等)和运输设备,为旅客或货主提供以空间位置改变(位移)为主要目的的活动。 运输企业的法律特征 专门从事与运输活动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获取利润和创造、积累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组织 具备为社会提供运输供给能力的企业法人。 运输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其性质和法律地位依其在不同的运输环节中所处的法律关系而定。 ⑴以本人身份与用户方订立运输服务合同,是运输服务中的契约服务企业。 ⑵以本人身份参加运输服务全程中某一个或一个以上环节的实际操作,并对自己承担的环节负责。 ⑶以本人身份与自己不承担环节的其他分包商订立分包、分运合同。 ⑷以本人名义与各衔接点(所在地)的运输代理人订立委托合同,以完成在该点的衔接及其他服务工作。 ⑸以本人名义与运输全程服务中所需要涉及的各方面订立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运输企业的分类 根据所从事的运输业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运输企业和运输服务企业。 根据运输企业所属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企业、公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和管道运输企业。 根据运输企业的服务性质和所从事的运输业务范围的大小不同可分为单一方式的运输企业和多式联运企业。 根据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所及区域是否跨越国境可分为国内运输企业和国际运输企业。 国际运输企业多使用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广泛应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中,称为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一般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等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采用一体化方式综合利用,以完成国际间的运输任务。 20世纪60年代末,多式联运始于美国,后被认为是实行“门到门”运输的有效方式。 国际运输企业按其本身是否具备运输工具,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类承运人型的国际运输企业;另一类是类无船承运人型的国际运输企业。 类承运人型的国际运输企业。是指本人拥有运输工具,并实际参加运输全过程中的一个,或几个运输环节的企业。 一般由某一方式的承运人发展而来,如由海运、陆运或航空运输企业发展而成,像中远总公司、外运总公司等 。 类无船承运人型的国际运输企业是指自身不拥有任何一种运输工具,在运输全程中各环节的运输都要通过与其他实际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来完成的企业。 这一类企业一般由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和其他与运输有关的企业(仓储、装卸等)发展而成。 2 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 我国内资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 内资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主要采用核准设立和特许设立两种方式 核准设立是指交通运输企业在成立时,需要经相应主管机关审批后,才能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的设立方式。 特许设立是指对一些特殊企业必须经过国家的特别许可才能设立的一种方式。 这主要是指对于一些涉及我国经济命脉的特殊运输企业,如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特许才能设立。 内资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 内资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 《民法通则》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公司法》 内资运输企业有关市场准入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汽车零担站点的设置必须报所在地的县以上(包括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货物运输,必须由中国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船舶,不得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获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并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规定的材料。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该规定要求经营某一国际航空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申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依照该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 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 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企业在我国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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