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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原理·不当得利》读书笔记 一、选书原因 在谈添附时,我们知道法律规定当动产附和与不动产时,动产的所有权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原动产所有人可向获得此动产所有权的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而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负返还的义务。但是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结果系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人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非无法律原因,这似乎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然为何原动产所有人仍能以不当得利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制度中的“无法律上的原因”究竟该如何解释,是基于公平、正义还是其他原则?带着这样的疑问我学习了王泽鉴老师关于不当得利的这本专著。读后,受益匪浅,不仅解决了先前的疑问,也引发了我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二、本书的主要内容 (一)梗概 王老师的这本书一共分七章,第一章绪论,第二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一):给付不当得利,第三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第四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效力,第五章“得以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所受之利益”,第六章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第七章不当得利法的体系构成与请求权基础。 (二)主要章节内容介绍 绪论主要介绍了不当得利的意义、机能及体系构成,衡平思想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统一说、非统一说。不当得利法的两个基本职能: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货移转;保护财货的归属。这说明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返还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利益,它不填补损害。关于“无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的判断,法学界向来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统一说认为一切不当得利的基础,应有其统一的概念,因而所谓无法律上的原因,亦应其统一的意义,得对任何情形的不当得利作统一说明。非统一说则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各有基础,不能求其统一,因而区分了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依据不同的类型来解释“无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本书采非统一说,并在第二、第三章中详细介绍了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的内容。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受利益—基于给付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当事人间具有给付关系;无法律上的原因—欠缺给付目的。所谓给付是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在给付不当得利,其所受利益,实际上即一方当事人自他方当事人所受领的给付,此项给付不以具有财产价格为必要。同时在判断“受利益”时要采“个别具体标准”,不能就受领人的整个财产状态抽象的加以计算。“致”他人受损害,本文在介绍了传统理论的三种见解即直接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后,采用了给付关系即有给付者向受领给付者请求返还无法律上原因而受领的利益。所谓“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或是自始无给付目的或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又或是给付目的不达。本章还探讨了三人关系的给付不当得利,以案例的方式详细阐述了作者对给付连锁、缩短给付、指示给付关系、第三人利益契约、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以及第三人清偿中所涉及的不当得利请请求求权的适用。 第三章则介绍了非给付不当得利,其依内容可分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请求权、支出费用不当得利请求权、求偿不当得利请求权。本章重点介绍了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如何判断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时,作者赞成“权益归属说”,认为权益有一定的利益内容,专属于权利人,归其享有。此项见解不以不当得利过程的合法性,而是以保有给付的正当性作为判断标准,符合不当得利规范功能。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三方面: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损害,无法律上原因(侵害应属于他人的权益内容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损害,欠缺正当性,应构成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又详细介绍了无权处分、出租他人之物与违法转租以及基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与不当得利等问题。无权处分基于有偿的无权处分、无偿的无权处分以及无法律上原因的无权处分又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在有偿的无权处分下,原所有权人得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以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为前提),而在后两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只能适用或类推适用“民法”(台湾地区,以下同)第183条向无偿获益的受让人主张返还所得利益。违法转租问题并不涉及不当得利,它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违约问题。基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虽然物权的变动有法律上的原因,如添附,但是王老师认为此项立法的规定仅系在技术上谋取方便,形式上使该项利益归属于某人,实质上并不使其终局保有该利益,它不同于善意取得,因此可成立不当得利。 第四章是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效力,主要介绍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和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据“民法”第181条可知不当得利的客体是:所受之利益、本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对价”不是本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的范畴。当所受之利益以及本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据其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者,应当偿还其价额。就价额计算问题,王老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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