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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中的财产制度变迁_30年3个村庄的案例介绍

中国农村经济 2008.10 农村改革中的财产制度变迁* ——30 年 3 个村庄的案例介绍 温铁军 王 平 石 嫣 内容提要:从 20 世纪 80 年代初到 21 世纪以来,中国农村地区的财产制度变迁从未停止:从山东长 行村、广东草场村,到山西霍家沟村,都先后自发地实行了体现社区内部“成员权”平等的社区股 份合作制,实现了村庄内全体居民共享产业资本收益的、初次分配公平公正的社区内的财产制度创 新。由于中国现有的土地村庄集体所有权制度,村庄集体作为经济主体进入工业化或者以土地参与 工业化的资产来源,就是以小农村社制为经济基础、内部化产权制度为特征的集体产权,因此,农 村改革中的财产制度变迁,应该注重的是那些创造了初次分配公平公正并能实现社区内全体成员共 享产业或地租收益的经验,这样的制度创新才是值得推崇、符合国情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制度变迁 财产制度 农村改革 股份合作制 一、背景:20 世纪 80 年代的农村改革是改变财产关系的“存量改革”① (一)“大包干”= “均分制+定额租” 农村改革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后来“大包干”(亦即家庭承包制),及其引发的一系列 制度变化,是新中国半个多世纪农村制度变迁的一个部分,它既不是孤立的,也不是突发的。 首先,中国20 世纪 50 年代初的土改承认了按照社区血缘、地缘关系形成的,对外排他的土地 村社产权的边界,并且也是在国家权力侵入的条件下造成了“农地产权残缺”(周其仁,1994)。这 是新中国与旧中国在农地制度方面显著不同的两个新特征。 其次,20 世纪 60 年代初期以确定“队为基础”为内容的人民公社政策调整也实际上重新承认 了自然村社的地缘关系就是土地产权边界;同时,国家给了农民在集体经济体制下部分退出的权利。 ② 自那以后,各地农村生产队内部的包工包产就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 再次,被无数文件长期肯定过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8 年改称“家庭承包制”)的概念, *本文研究与写作受到中国人民大学国家 985 “中国农村发展试验创新基地”I 期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 农村建设的目标、重点和政策建议”(项目编号:06AJY003)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社会管理与维护社 会稳定机制研究——农村对抗性冲突及其化解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7ZD048 )的资助。 ①本文的背景部分由第一作者综合 1987 年以来从事农村改革试验区研究、1995 年以来承担的多个课题的研究报告以 及 2004 年以来所承担的国家 985 “中国农村发展试验创新基地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应急项目等研究成果,结合课题组成员的讨论意见成稿。鉴于20 世纪 80 年代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村 改革试验区办公室、20 世纪 90 年代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和2000 年以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以及2004 年以 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乡村建设中心(含下属单位志愿者)先后参与这些课题调研并做 出贡献的人员很多,难以一一列举,在此一并致谢。 ②关于 20 世纪 60 年代农村社区内部生产方式的调整,可参阅温铁军(2000 )第三部分的论述。 4 农村改革中的财产制度变迁 与农村 1982 年以后实际推行的分田到户的“大包干”实际上根本不同。前者不破坏“三级所有,队 为基础”的体制,只是改变了生产队内部结算方法——把“秋后算账”改为“春前算账”(类似于明 确了农户对集体上缴的定额租)。而后者作为一种“存量调整”的财产制度变化,却是把土改形成的 土地均分的制度遗产和20 世纪 60 年代“调整”时期形成的“队为基础”的制度遗产结合在一起, 演变为最能体现中国特色的“小农村社制”。 由于大部分农户土地规模细小、地块分散、农业剩余太少,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懂得并且 试图维持“轻徭薄赋”;民国以来的近现代则强调减租减息和减轻农民负担。例如,“大包干”以后 规定税费负担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5%——其实际内容类似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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