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财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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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财税处理

企业分立的财税处理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可进一步分为一般分立和特殊分立。   1、特殊分立的税务处理。我们发现特殊分立前提有如下语句:“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可见特殊分立是不存在新加入者的。   2、应税分立的税务处理。按照59号文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对分离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A公司系由甲、乙两个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每位股东均出资5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拟将A公司的一个分部设立为B公司,A公司存续经营且股东不变。B公司成立后,除向A公司原股东支付股权外,未向A公司及其股东支付其他任何利益。A公司分立前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800万元、1500万元和1300万元,评估后价值分别为4500万元、2500万元和2000万元;分立后B公司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600万元、900万元和700万元,评估后价值分别为1800万元、900万元和900万元。   由于企业分立时未发生非股权支付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为特殊分立。当事各方所得税处理为:   (1)被分立企业A公司不计算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即分立出去的净资产虽然高于账面价值200万元,但不需要交纳所得税。   (2)A公司在分立时如果有未超过法定补亏期限的亏损,可按B公司分立的净资产占A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B公司在分立后的剩余补亏年限内弥补。   (3)B公司建账时可按原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按原账面价值入账,税法也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如B公司建账时按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评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4)假定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00万元,甲、乙在B公司仍平均持股,每位股东的股权份额为350万元。由于在特殊分立业务中对A公司的两位股东未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为防止有关各方利用分立业务进行避税,其在A、B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可从下列两种方法中选择:   ①甲、乙两位股东在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零,在A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各500万元。   ②调整计算,首先计算在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总额为:   股东持有的旧股(A公司)的总成本×B公司分立的净资产(公允价值)/A公司原总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900/2000=450(万元)   然后计算A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总额为:   股东持有的旧股(A公司)的总成本-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1000-450=55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A公司被分立后,应相应转销分立出去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但在转销所有者权益时,如果转销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项目,应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因为转销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具有应税属性,其中视为对股东所作的分配额,股东应按规定计缴所得税。 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本文阐述了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原则,并与会计处理进行了比较。   一、税务处理原则   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119号文按股权价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将其又进一步分为免税分立和应税分立。   1、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暂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但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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