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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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协会章程

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威县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及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经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面向企业、立足服务”的方针,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企业家与各方面的关系,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企业家的素质,为促进威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威县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威县工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通讯地址为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引导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和创新成果,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活动; (五)沟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及时宣传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经常向政府反映企业家的意愿,努力做好政府委托的工作; (六)参加政府劳动组织和工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代表业主参加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三方组织的劳动关系协调; (七)组织会员开展研讨、联谊等形式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友谊; (八)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个人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本会业务有关的社会、经济、法律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主席会议授权,由协会会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主席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人员组成主席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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