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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协会章程
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威县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及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经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面向企业、立足服务”的方针,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企业家与各方面的关系,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企业家的素质,为促进威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威县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威县工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通讯地址为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引导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和创新成果,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活动;
(五)沟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及时宣传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经常向政府反映企业家的意愿,努力做好政府委托的工作;
(六)参加政府劳动组织和工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代表业主参加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三方组织的劳动关系协调;
(七)组织会员开展研讨、联谊等形式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友谊;
(八)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个人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本会业务有关的社会、经济、法律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主席会议授权,由协会会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主席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人员组成主席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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