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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ppt
江津区2011年社会救助综合业务培训 一、优抚工作 (一)优抚对象分类: 1.残疾军人 2.在乡老复员军人 3.“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参战人员 6.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试人员 一、优抚工作 (二)目前重庆执行的抚恤补助标准: 一、优抚工作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申报与受理 1.申报对象及条件: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凡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不在申请范围。少数身体状况确实很差,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民发〔2009〕 166号和渝民发〔2010〕87号)文件均有明确规定. 一、优抚工作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申报与受理 2.申报程序: (1)本人申请; (2)镇街初审并提高初步意见; (3)区民政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4)体检合格的由区民政局审批,并落实定补待遇(以正式文件明确的时间为准)。 一、优抚工作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申报与受理 3.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退伍证复印件; (3)近期2寸半身彩色照片4张; (4)城镇户口应同时提供下岗失业证书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转城提供转户确认书); (5)退伍登记表或原始医疗病历材料(原则由镇街集中查询);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体检审批表(由镇街填写)。 一、优抚工作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申报与受理 4.有关注意事项: (1)原始资料的核查,原则上由镇街集中查询; (2)如对象本人保存的真实的原始住院病历原则上视同有效材料; (3)不是所有退伍军人都可以享受此待遇; (4)准确把握年龄限制条件; 一、优抚工作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申报与受理 4.有关注意事项: (5)退伍档案中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原始病历、患有不够评残的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 一、优抚工作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申报与受理 4.有关注意事项: (6)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7)盖有指定检查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8)对申报资料不全者,一律不予接收。 (9)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受理与审批原则上每半年体检(审批)一次。 一、优抚工作 (四)参战参试人员有关政策 1.概念: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 一、优抚工作 (四)参战参试人员有关政策 2.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主要作战: (1)解放一江山岛作战 (2)川、甘、青、藏、滇平叛作战; (3)炮击金门作战; (4)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 (6)“八·六”海战 一、优抚工作 (四)参战参试人员有关政策 2.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主要作战: (7)崇武以东海战; (8)援越抗美作战; (9)援老抗美作战; (10)珍宝岛自卫反击战;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 一、优抚工作 (四)参战参试人员有关政策 2.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主要作战: (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 (四)参战参试人员的申报与受理 (四)参战参试人员有关政策 3.注意事项: 仅限于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 纯居民城镇户口需提交无业材料(户口本有明确标识或待业证+村社证明);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交下岗失业证明材料和解除劳动合同书;农村城人员需要提交农转城确认通知书。 一、优抚工作 (五)申请补评残疾等级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1.适用范围:已退出现役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和复退军人: (1)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 (2)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 一、优抚工作 (五)申请补评残疾等级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1.适用范围:已退出现役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和复退军人: (3)退出现役后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 ★此条仅适用于2004年以前退役人员,2004年后退役人员必须于3年内提出补评残疾等级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原则不再受理。 一、优抚工作 (五)申请补评残疾等级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1.适用范围:已退出现役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和复退军人: (4)本人申请(书面); (5)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的。 一、优抚工作 (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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